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所屬管理處工程事故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建字第1106040544號 函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農田水利建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因應所屬管理處發
    生工程事故,能迅速執行通報及應變措施,有效降低工程事故損害,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所屬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辦理依契約由廠商承攬之工程,
    於施工期間發生工程事故之通報、緊急救援及職業災害處理相關作業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程事故:指人員、機具及設備等在施工期間所發生之意外事件或
      於安全管制缺乏或不足之作業環境中所發生對人之傷害或對物之損
      害。
(二)重大災害: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各款所定之職業災
      害。


四、管理處接獲承攬廠商或工程監造單位通報發生工程事故後,應立即初
    步查證,同時指派人員到達工程事故地點督導與協助承攬廠商,並先
    行電話通報本署農田水利建設組,後續填具通報單(如附件一),以
    傳真、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或其他適當通訊方式通知本署農田水利建
    設組。
    前項工程事故涉及刑事責任者,承攬廠商應先通報當地警察機關,涉
    及其他法定應通報事項者,應一併通報相關法定機關。


五、前點之工程事故造成重大災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管理處應督促承攬廠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除必要
      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
      破壞現場,並於重大災害發生後八小時內檢具資料通報當地勞動檢
      查機構;必要時,應通知當地警察及消防機關。
(二)本署農田水利建設組應填寫通報單(如附件二)通知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並協助管理處與承攬廠商進行緊急救援
      及災害處理,同時督導管理處調查工程事故之發生原因與過程,並
      就後續救災及處理情形隨時通知農委會。
(三)管理處應要求承攬廠商立即停工,並應準備相關圖表資料提供本署
      預擬新聞稿,並考量重大災害發生原因是否需鑑定或需邀請專家學
      者至現場會勘研擬後續處置對策。


六、管理處應督導承攬廠商及工程監造單位將工程事故發生、處理經過情
    形詳實記錄,於工程事故處理完竣後,召開工程事故檢討會議檢討發
    生原因、過程,提出改進防止之對策,並撰寫報告函報本署備查,並
    列為本工程後續安全衛生檢查之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