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利所屬各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辦理農田水利設施遭受天然災害時之緊急防救,
確實掌控災情迅予處理善後,以維正常營運,特訂定本要點。
二、管理處管理之農田水利設施遭受天然災害,應先行主動辦理緊急處理
之搶險、搶修措施,以防止災害擴大,並於災害發生後立即向本署查
報災情。
三、各機關委託代管之區域或都市排水設施遭受災害時,管理處應提報委
託機關,並依其相關規定辦理緊急防救,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四、農田水利設施遭受天然災害,需辦理搶險、搶修工程時,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辦理之搶險、搶修工程前、後,均應在原受災現場選定易於辨識背
景拍照存證,並將辦理情形及預、決算書等資料一併逐件裝訂成冊
,俾予查核。
(二)搶險、搶修工程可一次辦理完成時,如渠道或圳路沖毀無法輸水灌
溉,除土方復原外,需再辦理內外面工修復,始能確保渠道安全者
,應以一次辦理為原則。
(三)搶險、搶修工程以公開招標為原則。但搶險、搶修期間,符合政府
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形,得依特別採
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辦理。
五、各管理處應以該年度所列災害準備金,優先支應天然災害搶險、搶修
及復建所需經費。如有不足,應調整年度工作計畫支應;再有不足,
於每年九月底以前提報本署統籌撥充。各管理處除特殊重大之災害外
,其申辦撥充案件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六、災害工程經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管理處經核定之災害工程經費,應依核定事項辦理,不得變更用
途或流作處理災害以外之其他用途。
(二)搶險、搶修經費不得辦理調整,惟復建工程得視實際執行需要,在
原核定經費內辦理調整。但原核定之復建工程應辦而未辦者,其經
費不得調移為他項復建工程經費。
(三)各管理處調整經核定之災害工程經費,每年以辦理一次為限。
七、各管理處經核定之復建工程,其設計初稿、工程發包、驗收決算等作
業,應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各
項復建工程除報經本署核准外,應於翌年五月底以前全部辦理完成。
八、對於災害搶險、搶修及復建工作,任勞任怨如期完成之農田水利設施
管理或災害處理人員,得給予獎勵。
農田水利設施管理或災害處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視情節輕重予
以議處:
(一)對於災害未能及時搶險、搶修造成災情擴大,致人民之生命、身體
、財產遭受損害、公共設施受損或發生其他意外者。
(二)復建工程未能依規定期限完工者。但已報經本署核准展延完工期限
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