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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辦理天然災害緊急工程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建字第1106040323號 函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農田水利建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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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利所屬各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辦理農田水利設施遭受天然災害時之緊急防救,
    確實掌控災情迅予處理善後,以維正常營運,特訂定本要點。


二、管理處管理之農田水利設施遭受天然災害,應先行主動辦理緊急處理
    之搶險、搶修措施,以防止災害擴大,並於災害發生後立即向本署查
    報災情。


三、各機關委託代管之區域或都市排水設施遭受災害時,管理處應提報委
    託機關,並依其相關規定辦理緊急防救,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四、農田水利設施遭受天然災害,需辦理搶險、搶修工程時,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辦理之搶險、搶修工程前、後,均應在原受災現場選定易於辨識背
      景拍照存證,並將辦理情形及預、決算書等資料一併逐件裝訂成冊
      ,俾予查核。
(二)搶險、搶修工程可一次辦理完成時,如渠道或圳路沖毀無法輸水灌
      溉,除土方復原外,需再辦理內外面工修復,始能確保渠道安全者
      ,應以一次辦理為原則。
(三)搶險、搶修工程以公開招標為原則。但搶險、搶修期間,符合政府
      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形,得依特別採
      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辦理。


五、各管理處應以該年度所列災害準備金,優先支應天然災害搶險、搶修
    及復建所需經費。如有不足,應調整年度工作計畫支應;再有不足,
    於每年九月底以前提報本署統籌撥充。各管理處除特殊重大之災害外
    ,其申辦撥充案件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六、災害工程經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管理處經核定之災害工程經費,應依核定事項辦理,不得變更用
      途或流作處理災害以外之其他用途。
(二)搶險、搶修經費不得辦理調整,惟復建工程得視實際執行需要,在
      原核定經費內辦理調整。但原核定之復建工程應辦而未辦者,其經
      費不得調移為他項復建工程經費。
(三)各管理處調整經核定之災害工程經費,每年以辦理一次為限。


七、各管理處經核定之復建工程,其設計初稿、工程發包、驗收決算等作
    業,應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各
    項復建工程除報經本署核准外,應於翌年五月底以前全部辦理完成。


八、對於災害搶險、搶修及復建工作,任勞任怨如期完成之農田水利設施
    管理或災害處理人員,得給予獎勵。
    農田水利設施管理或災害處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視情節輕重予
    以議處:
(一)對於災害未能及時搶險、搶修造成災情擴大,致人民之生命、身體
      、財產遭受損害、公共設施受損或發生其他意外者。
(二)復建工程未能依規定期限完工者。但已報經本署核准展延完工期限
      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