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督導工程施工
品質及進度,成立工程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督導之工程範圍如下:
(一)本署辦理之農田水利工程。
(二)本署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農地重劃工程。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綜理工程督導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
理本小組督導事宜。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分別由本署總工程司及副總工
程司兼任之。督導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依工程性質及類別,由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
前項督導委員名單未能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專家名單中覓
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署長核定。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就本署現職人員遴選報請署長派兼
之,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
若干人,由召集人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協辦本小組幕僚作業事務。
本小組辦理督導作業所需專業及行政技術支援,本署得於年度編列預
算委託專業機構協助辦理。
五、本小組督導工程之施工品質及進度,其督導重點如下:
(一)工程主辦機關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計畫之審查紀錄、施工進度管
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
(二)監造單位之組織、施工計畫與品質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
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
理系統等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
等之執行情形。
(三)廠商之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及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品質計畫內容與執行情形;施工進度管理、
趕工計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等之執行情形。
(四)品管制度執行之落實度、施工期限與重大事件之掌握度、施工障礙
之排除及對策之合宜性。
(五)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列入重點督導項目。
六、本小組應視工程推動情形,定期辦理督導,並得不預先通知赴工地進
行督導。每年應辦理工程督導之件數如下:
(一)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標案,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
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督導。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標案,以四十件以上為原則;
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四十件者,則全數督導。
七、本小組辦理工程督導,其委員之指派,應依受督導工程性質,指派具
備此專業能力之委員二名以上擔任,充分運用及發揮各督導委員之專
長。
八、本小組督導工程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提選督導工程工作人員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標案管理系統
選定施工進度適合辦理督導之工程,洽詢相關人員排定督導行程。
(二)將工程品質督導行程表(如附件一)以正式公函通知或傳真通知各
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及督導委員。
(三)督導項目:
1.工地檢查
(1)查驗構造物表面各項尺寸及平順度等。
(2)施工品質檢驗,必要時得含混凝土鑽心取樣抗壓試驗、鑽孔檢
測是否含塊石及穿透檢測基礎構造物厚度。
(3)檢視工地各項勞安及環境保護措施。
2.品管文件檢視
(1)工程主辦機關(單位):監造計畫審核紀錄、各項品管文件督
導紀錄及查驗缺失追蹤改善紀錄等。
(2)監造單位:品質及施工計畫審核紀錄、各項施工品質查驗及缺
失追蹤紀錄、材料品質抽驗紀錄、監工(日)報表等。
(3)承包商:施工日誌、各項品管自主檢查表、材料檢(試)驗(
審查)紀錄、不合格列管、矯正及預防措施等。
3.工地檢查及品管文件檢視順序,可依實際需要於督導時決定之。
(四)督導作業於完成後,應邀集工程主辦機關(單位)、監造單位及承
包商等有關人員於適當地點召開督導結果檢討會。
(五)督導結果之處理
1.督導委員應填寫「工程督導評分表」(如附件二),並評定分數
。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工程督導小組督導紀錄表(如附件
三)應由本署於七個工作天內送工程主辦機關(單位)檢討處理
,其應檢討改善者,工程主辦機關(單位)應於期限內改善完妥
並填寫於「工程督導缺失改善對策與結果表」(如附件四)及「
工程督導缺失改善照片表」(如附件五)後,函報本署備查。
3.如有重大缺失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4.本小組應將督導結果及處理情形登錄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
定之資訊網路系統列管追蹤,並得隨時派員複查。
(六)督導缺失改善追蹤:
1.建立缺失改善審查機制,缺失改善報告由本署各轄區承辦人負責
審查,改善情形不良者,退回修正,並繼續追蹤至改善完成。
2.缺失改善報告未依限函復者,立即發函稽催。
3.缺失改善報告經發函稽催仍未依限函復者,由本小組以本署名義
發函工程主辦機關(單位)檢討改善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九、本小組辦理督導時,工程主辦機關(單位)、監造單位及廠商應予配
合,必要時得通知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
、拆驗或鑑定。其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工程契約規定辦
理;若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之履約規定相符
者,該費用由工程主辦機關(單位)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
廠商負擔。
十、督導成績評定及丙等之處置作為:
(一)督導成績之評定以各督導委員評分加總平均計算之;督導成績評定
為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
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總和平均結果有
小數時,採四捨五入進位方式,以整數計算之。
(二)本小組督導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丙等:
1.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2.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3.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4.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5.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6.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
(三)前款各目規定涉及相關試驗者,依照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等相關法
令或契約規定辦理;試驗結果為不合格時,原督導成績已評定為七
十分以上者,應改列丙等,其成績以六十九分計。
(四)督導成績列為丙等者,工程主辦機關(單位)除依契約規定處理外
,並應為下列之處置:
1.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
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移送司法機關。
2.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情形,依政府
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3.通知監造單位撤換監工人員。
4.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十一、本小組於必要時,得隨時召開工程督導小組會議,檢討分析執行成
效,據以研擬改進措施,並提報本署署務會議通過後據以實施。
十二、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付出席
費及差旅費。
十三、本小組發文以本署名義行之。
十四、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署年度相關計畫項下支應。
十五、本小組有關人員表現優異、成效卓著並有具體事蹟者,依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