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所屬各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辦理各項農田水利工程時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
二、農田水利各項工程按工程採購金額分為下列三類:
(一)第一類工程:政府採購法訂定之查核金額以上者。
(二)第二類工程:新臺幣(以下同)二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者。
(三)第三類工程:未達二千萬元者。
三、工程設計原則及預算書審核程序如下:
(一)第一類工程:工程設計原則由管理處核定,預算書由管理處依審查
流程審核後送本署核定。
(二)第二類、第三類工程:工程設計原則及預算書均由管理處核定。
個案工程基本設計階段之審議,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
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四、工程發包及底價訂定處理程序如下:
(一)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
點辦理。
(二)第一類工程:由管理處辦理,報請本署派員監辦。
(三)第二類、第三類工程:由管理處辦理,管理處主計及有關單位會同
監辦。
底價之訂定,由管理處處長核定。
五、工程執行中每半個月應將各類工程半月進度表登錄於本署工程管考系
統並報本署備查。進度落後工程並應註明原因及改進措施。
管理處應將已決標工程之開工日期登錄於本署工程管考系統中。
六、工程施工期間,本署及管理處得依職責派員督導,對於各項表、報、
計畫及工作文件紀錄等應確實核對建檔備查,並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管理作業要點執行品質管理作業。
有關工程品質抽驗作業,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
業要點及契約規定辦理。
管理處應適時更新本署工程管考系統內各項工程相關資訊。
七、工程修正施工預算或變更設計,除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辦
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辦理外,並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第一類工程應報本署核定;第二類、第三類工程由管理處核定。如
修正施工預算或變更設計後經費超出核定金額時,應籌妥財源後辦
理。
(二)各類工程經發包或修正施工預算或變更設計後,由於經費增減致使
工程類別變動,其工務處理程序按變動後之類別辦理。
(三)各類工程經核定修正或變更設計原則後,於編製修正施工(變更設
計)預算書前,舊項目於變更設計會勘紀錄簽奉管理處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定後得先行施工付款。新增單價經會勘及核定後,得先行施
工再進行議價付款,該協議紀錄影本應附於修正施工(變更設計)
預算書內,議價程序由管理處自行辦理。
(四)各類工程契約變更者,應請廠商出具契約變更同意書之書面文件,
並附於修正施工(變更設計)預算書內。管理處編製修正施工(變
更設計)預算書時,除原分配經費不足支應修正或變更經費,應即
辦理外,其辦理時機如下:
1.工期在六個月以下者,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2.工期超過六個月且在一年以下者,以預定完工前三個月辦理為原
則。
3.工期超過一年者,以每年至少彙辦一次為原則。
(五)各類工程最終一次修正施工(變更設計)預算書至遲應於竣工前核
定,以為驗收依據。有特殊情形需於竣工後辦理修正變更者,則以
編製修正結算明細表(竣工圖)方式為之,且仍應依前四款修正變
更程序核定後作為驗收之用。屬驗收結果需辦理結算或圖說修正者
,亦同。
八、各類工程辦理展延工期時,應於竣工期限前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
水利署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辦理,其核定程序如下:
(一)第一類工程:報本署核定。
(二)第二類、第三類工程:由管理處核定。
廠商申辦展延工期送請管理處審核並於七工作天內審核完畢後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第一類工程:報本署核定。
(二)第二類、第三類工程:由管理處核定。
前二項之各類工程展延工期核定後,應由管理處登錄於本署工程管考
系統中。
九、各類工程,因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須辦理停
權者,由管理處連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網站(
HTTP://WEB.PCC.GOV.TW)將拒絕往來廠商輸入於系統暫存區後,由
本署核定後上傳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依前項停權之通知,由管理處發函通知廠商,並副知本署。
十、工程驗收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工程驗收注意事項規定辦
理。
十一、管理處於工程驗收合格,其估驗保留款或物價指數調整款,應於三
十日內辦妥決算,決算書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類工程:報本署核定。
(二)第二類、第三類工程:由管理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