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工程變更設計
或修正施工預算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變更設計:指工程施工中,因故需變更原設計原則以完備原設計標
的之功能需求或為因應緊急事項、事實需求及其他必需配合處理等
涉及設計原則及預算之變更。
(二)修正施工預算:指工程施工中,因經費之財源調整、工程項目數量
漏列或誤估之調整、地形變動致施工數量不符之調整、契約項目規
定以實做數量結算之調整、因政府法令、稅捐、規費或管制費率變
更之調整及因政策變更須作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之調整等不涉及設計
原則變更所為之預算修正。
三、工程須辦理變更設計時,管理處應事先詳實查核原因外,並須擬具處
理方案及準備相關資料、圖表及增減經費估算表,依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農田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所定工程類別(以下簡稱工程類別)處理
權責報核:需現場勘查以為核定依據時,由成立預算核定機關派員會
勘決定,並依工程類別處理權責報請本署派員監辦。會勘結果依權責
奉准後始可辦理變更設計手續。
四、工程施工中,除有下列原因之一者,並經詳述不能另行辦理之理由,
得依工程類別處理權責報核定後辦理變更增加外,不得辦理變更增加
:
(一)遇洪水、颱風、地震、戰爭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天災人禍,致使工程
遭受損害或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需緊急處理。
(二)原設計項目不符實況,需配合實際功能辦理。
(三)工程施工開挖後實際地質、地下物等與設計條件有異。
(四)地方反應或陳情案件,經勘查確屬實際需要。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於現場勘查時,應會同原規劃、設計人員辦理。
五、依下列原因辦理修正施工預算時,得不辦理會勘:
(一)因工程項目、數量漏列或誤估致需按實調整者。
(二)因地形變動致施工時施工數量不符需按實調整者。
(三)契約項目規定以實做數量結算者。
管理處辦理前項修正時,應先行派員查核做成報告並將結果及相關資
料、圖表併增減經費估算表依工程類別處理權責報核,經覓妥財源後
即依實際辦理修正施工預算手續。
六、依下列原因辦理修正施工預算時,應將相關資料及增減經費等依工程
類別處理權責報核,經覓妥財源後即依實際辦理修正施工預算手續:
(一)因工程經費財源致需修正者。
(二)因政府法令、稅捐、規費或管制費率變更需按實調整者。
(三)因政策變更需作契約終止或解除之預算修正者。
七、工程施工中,為因應主體工程需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符合政府採
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條件,得採限制性招標與原訂約廠
商辦理議價:
(一)擬追加增辦之附屬工程。
(二)擬追加延建屬延續性計畫之工程,因限於經費預算,暫予刪除延後
施工部分。
八、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辦理追加增辦工程:
(一)工程施工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其責任屬廠商。
(二)工程施工中經品質抽驗有拆除重做之不合格紀錄。
(三)最近三年承攬管理處工程,經施工查核為丙等以下。
九、辦理變更設計,除特殊事由者外,其增加之工作費以不超過契約價金
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十、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變更設計原則經會勘共同認定有先行施工之
必要者,經依權責核准後得先行施工,再依規定程序辦理變更設計手
續。
(一)遇洪水、颱風、地震、通水、抽心等不可抗力之事由。
(二)因施工危及公共設施、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三)本署交辦限期完工工程必須辦理變更或配合其他公共設施拆遷等工
程。
十一、辦理工程修正施工預算或變更設計時,應先請原規劃設計人員說明
,查明原因及釐清責任歸屬併修正或變更預算書依規定陳報。
十二、工程設計嚴重錯誤或施工疏忽情節重大,致辦理變更設計者,應予
追究責任。
十三、經查明確因疏失致需辦理修正施工預算或變更設計者,應依下列方
式辦理:
(一)工程測量錯誤、設計數量估算錯誤或漏列,致需調整工作費用,
其調整額度達百分之十者,應予承辦人員警告糾正;調整額度在
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視情節輕重予以申誡以上處分,並列入該年
度考績考評。
該調整額度增減不得互抵,並以較高者為計算標準。
(二)因施工錯誤造成工程變更者,其監造人員應視情節輕重予以申誡
以上處分。
(三)屬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者,應依其委託契約規定罰處或求償。
十四、辦理變更設計或修正施工預算時,原契約項目以一全或一式計價者
,如其實際作業內容確受變更或修正部分影響,在不違契約規定及
公開邀約之公平性原則下,得依原招標預算所列該項目之計價方式
按實調整;其未列計價方式時,應依變更或修正後金額與其原占契
約金額比例調整之。
十五、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作業程序者,悉依工程契約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田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