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各項工程之驗
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署各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辦理各項工程驗收,除政府採購法
及相關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處理。
三、工程分類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之分類辦理。
四、驗收作業依程序分為施工中之查驗、部分驗收、竣工後之初驗、驗收
及不合格部分之再驗。
五、驗收作業完成期限如下:
(一)查驗及部分驗收應於施工過程中辦理。
(二)初驗:監造單位應於工程竣工後七日內彙整竣工圖表、驗收單、工
程結算明細表、施工照片、混凝土品質評估資料及填方壓實密度試
驗表相關資料報驗,業務單位應於收受全部資料日起三十日內辦理
完成(含初驗紀錄),如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簽請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於初驗合格後五日內將驗收相關資料併初驗紀錄報
請驗收。
(三)驗收:業務單位應於初驗合格後二十日內辦理完成,並作成驗收紀
錄,如有特殊情形必需延期者,應簽請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四)再驗:初驗或驗收不合格應改善部分其所需時間,由主驗人員視實
際需要決定,並於改善完妥後十日內辦理完成。
(五)管理處辦理之第二類或第三類工程,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
得於工程竣工後直接辦理驗收,並應於業務單位收受全部驗收相關
資料後三十日內辦理完成,並作成驗收紀錄。
六、各類工程驗收程序如下:
(一)驗收由管理處辦理,並由其主計室及輔導室派員監驗,管理或使用
單位派員會驗。第一類工程之驗收應於驗收五日前檢附驗收單(附
結算表)、竣工圖表及初驗報告等相關資料報請本署派員監驗。
(二)初驗或驗收不合格部分應限期改善並列入紀錄,由管理處自行再驗
,第一類工程再驗結果(連圖及相關資料)報本署備查,第二類及
第三類工程由管理處核定。
(三)驗收合格後管理處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第一類工程驗收結果案
報本署備查(備查聯)。
(四)特殊工程之驗收,如無該項特殊技術人員時,得委託專業人員或機
構派員協助之。
(五)工程經費如有其他機關配合負擔者,應邀請該機關派員會驗。
七、驗收前之準備工作如下:
(一)工程驗收除技術規範及施工補充說明書另有規定外,各構造物施工
數量及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
(二)工程隱蔽、不能明視之部位構造體(如基腳深度、厚度及基樁打設
等),或完工後不易拆驗者,應於施工中辦理分段查驗(尺寸、規
格及品質)並攝影留存,提供驗收人員參考。
(三)監造單位於工程完工前應對構造體逐一實地丈量並與契約書表規定
條文及設計圖核對,如在圖表上未明示,而契約書、技術規範或施
工補充說明書上有規定事項,如棄(取)土場之整理、臨時運輸道
路之恢復原狀、原水路及交通施設之修補等尤須特別留意處理。為
使初驗及驗收執行工作易於辨識,應在堤防、護岸、灌排圳路及其
他各項構造物上,註記實丈樁號,或每十支掛籠或每十排混凝土塊
,註記支數或排數及實測已完工各樁號(唯堤防上埋設有堤防里程
樁者則不必註記)。各構造物高程,經核對相符後,應附工程驗收
單(附工程結算明細表)、竣工圖表、結算驗收證明書、竣工高程
實測成果表、混凝土品質評估表、填方壓實密度試驗表、各剖面施
工中及施工相片相關資料報請初驗,若監造單位丈量檢查結果發現
與契約圖說不符時,應即請廠商限期改善修復。
八、初驗人員應執行事項如下:
(一)事前應詳閱契約圖說,並查督導報告、各項試驗資料表及各剖面施
工相片等(施工中基礎或隱蔽部分、分段查驗紀錄表、混凝土品質
評估資料及填方壓實密度試驗表)作為執行驗收之參考。該相關資
料、初驗所需挖驗及測量器具,應由廠商備妥。
(二)查勘工程工地所設臨時水準基點之高度(測量設計或施工時應在竣
工平面圖上註明)。
(三)核對堤線、灌排(圳路)及各項構造物中心點(位置),如堤防高
度(含沈陷高度)、長度、堤頂寬度、坡度及土堤植草之間距與存
活情形。
(四)土堤之心土與表土土質不同時,應在適當距離(原則每一百公尺)
抽挖乙處查驗堤表土厚度。
(五)鉛絲蛇籠工:除查驗其位置(樁號)、長度、數量及高程等外,並
檢查籠孔之規格、裝籠石之大小、飽滿情形、中間隔網之個數、籠
門固定情形及各剖面各種結果。
(六)混凝土護坦工:檢查其工程位置(樁號)、數量、尺寸、混凝土塊
連接結束筋(或空隙填石)及施工高程等項目。
(七)混凝土護坡工及混凝土內面工:檢查其位置(樁號)、長度、坡度
、坡長(至回填線)、厚度、鋪墊石子厚度及透水孔等項目,原則
上每一百或二百公尺(視工程性質作決定)抽挖乙處,堤防工程長
度在一千公尺以內者原則上每一百公尺抽挖乙處。
(八)砌(鋪)石工:檢查其位置(樁號)、長度、坡度、坡長(至回填
線)、厚度、塊石料徑尺寸、砌石之接合、石質、填隙小石子及填
隙混凝土等項目。砌石后鋪墊石子或鋪墊混凝土者,原則上每一百
或二百公尺(視工程性質作決定)抽挖乙處,查驗其厚度及內層規
格。
(九)水門及其他構造物:詳細丈量並核對各剖面之尺寸、設計圖及補充
說明書,如水門之捲揚機應試驗其操作靈活情形、密合度及油漆塗
油均勻情形,倒虹吸管應做漏水試驗等。
(十)特殊工程:動力、抽水機、機電、電子、五金等獨立或附屬於土木
建築之特殊儀器等工程應由該項技術人員就該工程補充說明書、有
關資料圖說及規格性能查驗,如無該項特殊技術人員時,可於驗收
時,邀請有關機關專門人員或檢驗單位之人員協驗,其他如新引進
之工程技術、材料等應檢附政府檢驗單位查驗合格之有關證明文件
。
(十一)隧道工程:除依第九款方法參考辦理外,混凝土襯砌前之支保工
及將襯砌混凝土厚度尺寸,由管理處於施工中派員辦理分段查驗
作成紀錄並攝影留存,提供驗收人員作參考。
(十二)建築工程:驗收人員得參照前十一款所定事項辦理。
(十三)綠美化工程:檢(查)驗植栽品種、位置、數量、規格及存活率
。
(十四)凡經初驗人員挖驗及查驗之處,應將尺寸及位置等註明於竣工圖
表上並作成工程初驗紀錄詳載驗收情形及驗收意見。
(十五)初驗人員發現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之處,應予具體明確
指示,並限期改善同時列入紀錄,通知廠商依限改善完成後,再
由初驗人員親自再驗認可核章後,經由業務單位將初驗紀錄、竣
工圖表、工程驗收單(附工程結算明細表)及結算驗收證明書等
報請派員驗收。
九、驗收人員應執行事項如下:
(一)除執行與初驗人員應執行事項相同外,應作成驗收紀錄陳核。工程
施工照片、督導報告、混凝土品質控制評估資料、填方壓實密度試
驗表及有關證明文件由監造單位提供驗收人員參考,並由廠商備妥
丈量、測驗及拆驗等之器具俾便使用。
(二)結算驗收證明書應於驗收合格後十五日內填具。但有特殊情形必須
延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驗收處理原則如下:
(一)查驗暨初驗採全面檢查方式辦理。
(二)驗收採抽查方式辦理。
(三)驗收不合格部分應限期改善,拆除重做,退貨或換貨並列入紀錄,
逾期改善者,依契約逾期罰款規定每逾一日認罰結算金額千分之一
,最高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二十,如逾期部分天數尚在原契約工
期內者,不予罰款。
(四)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
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檢討不必拆換者,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
必要時減價收受(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
就不符項目,依契約金額、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
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第一類工程報本署核准,第二類或第三
類工程由管理處自行辦理。
(五)工程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
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並作成紀錄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
部分起算保固期間。
(六)查驗或驗收(含初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一
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十一、辦理驗收人員之分工如下:
(一)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
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二)監驗人員:監視驗收程序。
(三)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
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之處置(為接管或使用單位人員)。
(四)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
人員或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
十二、驗收人員應以客觀、公正立場執行任務,不得徇私、匿報或虛報或
執行偏差或未盡職責,倘有下列情事發生應追究責任並依情節輕重
議處有關人員:
(一)工程初驗發現與竣工圖表等不符者。
(二)工程驗收發現與竣工圖表等不符者。
(三)工程驗收發現與竣工圖表不符,通知改善後再驗時仍有不符者。
(四)未及時辦理竣工修正施工預算或變更設計,於驗收時必需補辦者
。
(五)驗收發生需驗收扣款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