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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橋樑維護管理督導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農秘字第1110103843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目/協調服務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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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行政院函頒橋梁維護管理
    作業要點(以下簡稱院頒要點)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辦理本會轄管橋
    梁維護管理督導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轄管橋梁之養護單位、養護管理機關及督導機關,應依上開院頒
    要點及本要點規定,辦理橋梁養護、考核及督導相關事宜。


三、養護管理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轄管橋梁之維護及考核:
  (一)訂定養護橋梁之設計、檢測、維修、補強、資料建置與開放及考核
      相關作業規定。
  (二)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依附件格式填報前一年度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度
      六月三十日止所管橋梁維護管理工作辦理情形,並檢附相關成果資
      料,送本會辦理橋梁維護管理督導作業。


四、養護單位應依前點第一款所定作業規定辦理,並定期依橋梁種類填報
    各該橋梁管理資訊系統,以確保系統資料之正確及完整性。


五、督導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橋梁維護管理之督導作業:
  (一)由本會秘書室業務督導副主任委員於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召開督導
      會議,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外部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共同審視養護
      管理機關各項橋梁維護管理工作是否落實,並由養護管理機關進行
      報告。必要時,得辦理現場督導作業。
  (二)督導會議決議事項,應送交養護管理機關遵照落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