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函頒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以
下簡稱院頒要點)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辦理本部轄管橋梁維護管理
督導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轄管橋梁之養護單位、養護管理機關及督導機關,應依院頒要點
及本要點規定,辦理橋梁養護、考核及督導相關事宜。
三、養護管理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轄管橋梁之維護及考核:
(一)訂定養護橋梁之設計、檢測、維修、補強、資料建置與開放及考核
相關作業規定。
(二)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依附件格式填報前一年度七月一日至當年度六
月三十日所管橋梁維護管理工作辦理情形,並檢附相關成果資料,
送本部辦理橋梁維護管理督導作業。
四、養護單位應依前點第一款所定作業規定辦理,並定期依橋梁種類填報
各該橋梁管理資訊系統,以確保系統資料之正確及完整性。
五、督導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橋梁維護管理之督導作業:
(一)由本部綜合規劃司業務督導次長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召開督導
會議,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外部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共同審視養護
管理機關各項橋梁維護管理工作是否落實,並由養護管理機關進行
報告;必要時,得辦理現場督導作業。
(二)督導會議決議事項,應送交養護管理機關遵照落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