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烏石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111315805號 公告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建設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措施依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宜蘭縣烏石漁港指定之垂釣區位置如附圖,並不得跨越垂釣區範圍進
    行垂釣。
三、垂釣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垂釣: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
      且宜蘭縣納入警戒範圍。
(二)氣象局發布龜山島浮標之長浪警戒。
(三)因業務需要或為避免危險發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宜蘭縣政府或
      海岸巡防機關於現場揭示暫停開放。
四、民眾進入垂釣區,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穿戴防滑鞋、救生衣、自備夜間照明設備等安全裝備,並隨時注意
      海況及氣象報導資訊,自負安全責任。
(二)應維護活動場地及水域環境清潔衛生,離開時應立即復原場地,且
      將廢棄物自行帶走。
五、垂釣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駛入或停放汽、機車輛。
(二)販賣及設攤行為。
(三)使用網具。但打撈所釣起漁獲之網具,不在此限。
(四)未依垂釣方向垂釣、將釣組拋入航道或影響漁船進出。
(五)丟棄垃圾、釣具、餌料、釣獲物等廢棄物。
六、違反第二點、第三點或前點規定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核處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或拆
    除;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