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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推廣農田水利事業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農水管字第1116041345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農田水利管理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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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補助推廣農田
    水利事業,促進永續發展,並增進民眾對農田水利文化之瞭解,特訂
    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與農田水利事業有關且屬創新性、策略性或政策性經營模式之規劃
    、評估及建置計畫。
(二)農田水利文化活動及共同性活動。


三、依本要點得申請補助之對象(以下簡稱申請人)如下:
(一)前點第一款之申請人,以政府機關、學校、農民團體、經政府核准
      立案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性社團法人或其他人民團體、農業金融機
      構為限。
(二)前點第二款之申請人,以農田水利財團法人、農民團體、農業、土
      木、水利、水資源等相關團體為限。
    本署法定預算已明列補助對象及用途並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專案
    核准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四、本署依本要點辦理之當年度補助項目,採上網公開徵求文件方式為之。


五、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依徵求文件之要求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計畫說
    明書,向本署提出申請。
    前項計畫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擬解決問題。
(二)計畫目標。
(三)實施方法與步驟。
(四)預定進度及預期效益。
(五)預算明細表。


六、申請人檢附之計畫說明書應記載事項不全或其他欠缺情形得補正者,
    由本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不能補正者,逕駁回其申請。


七、本署審查計畫說明書時,得邀請補助項目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參與
    ,並得以書面或會議方式為之,且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進行簡報說
    明。
    前項審查之重點,包括計畫目標之妥適性、重要工作項目、實施方法
    之可行性、計畫經費與人力之合理性及預期成果。
    第一項審查結果,由本署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審查通過者,申請人
    應將計畫說明書改為補助計畫書,並由本署發給補助;審查時經提出
    審查意見者,申請人應於指定期限前依審查意見修正完成補助計畫書
    ,並報本署核定後予以補助。

八、本署依本要點核定之補助計畫,其申請人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將補助計畫書填報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計畫管理系統。
 (二)經本署辦理補助計畫之期中及期末審查者,受補助人應配合辦理
       ,並提交成果書面報告。
 (三)補助計畫之變更、督導及考核,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發展
       及農業管理計畫研提與管理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九、補助計畫之經費撥付,依本署核定之計畫經費撥付明細表辦理。
   補助計畫之經費支用、核銷結報、抽查及財產管理相關事項,依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受補助單位應於本署通知時限,依規定檢據憑撥;於時限內檢送會計
    報告,並依規定檢據核銷辦理結案。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發展及農業管理計畫研
    提與管理手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及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