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補助推廣農田
水利事業,促進永續發展,並增進民眾對農田水利文化之瞭解,特訂
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與農田水利事業有關且屬創新性、策略性或政策性經營模式之規劃
、評估及建置計畫。
(二)農田水利文化活動及共同性活動。
三、依本要點得申請補助之對象(以下簡稱申請人)如下:
(一)前點第一款之申請人,以政府機關、學校、農民團體、經政府核准
立案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性社團法人或其他人民團體、農業金融機
構為限。
(二)前點第二款之申請人,以農田水利財團法人、農民團體、農業、土
木、水利、水資源等相關團體為限。
本署法定預算已明列補助對象及用途並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專案
核准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四、本署依本要點辦理之當年度補助項目,採上網公開徵求文件方式為之。
五、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依徵求文件之要求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計畫說
明書,向本署提出申請。
前項計畫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擬解決問題。
(二)計畫目標。
(三)實施方法與步驟。
(四)預定進度及預期效益。
(五)預算明細表。
六、申請人檢附之計畫說明書應記載事項不全或其他欠缺情形得補正者,
由本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不能補正者,逕駁回其申請。
七、本署審查計畫說明書時,得邀請補助項目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參與
,並得以書面或會議方式為之,且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進行簡報說
明。
前項審查之重點,包括計畫目標之妥適性、重要工作項目、實施方法
之可行性、計畫經費與人力之合理性及預期成果。
第一項審查結果,由本署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審查通過者,申請人
應將計畫說明書改為補助計畫書,並由本署發給補助;審查時經提出
審查意見者,申請人應於指定期限前依審查意見修正完成補助計畫書
,並報本署核定後予以補助。
八、本署依本要點核定之補助計畫,其申請人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將補助計畫書填報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計畫管理系統。
(二)經本署辦理補助計畫之期中及期末審查者,受補助人應配合辦理
,並提交成果書面報告。
(三)補助計畫之變更、督導及考核,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發展
及農業管理計畫研提與管理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九、補助計畫之經費撥付,依本署核定之計畫經費撥付明細表辦理。
補助計畫之經費支用、核銷結報、抽查及財產管理相關事項,依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受補助單位應於本署通知時限,依規定檢據憑撥;於時限內檢送會計
報告,並依規定檢據核銷辦理結案。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發展及農業管理計畫研
提與管理手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及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