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漁業人購置充氣式救生衣
,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補助對象:符合下列條件漁船、舢舨、漁筏之漁業人:
(一)第一類:領有有效漁業執照之總噸位未滿二十漁船、舢舨、漁筏,
且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
日或一百十年九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任一期間累計
出海作業九十日以上。
(二)第二類:一百十一年度經本會許可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
三、充氣式救生衣應符合下列規範之一:
(一)依據「船舶設備規則」第三十條,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認可
。
(二)符合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或國際救生設備章程(LSA Code)
規範。
四、補助件數:
(一)第一類:
1、每艘補助件數及金額:補助購買一件充氣式救生衣,依發票金額補助
,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
2、補助總件數:一千件為上限。
(二)第二類:
1、每艘補助件數及金額:補助購買充氣式救生衣件數,以漁業執照登記
船員人數之二分之一為上限,依發票金額補助,每件救生衣最高補助
二千元。
2、補助總件數:一萬件為上限。
五、第一類補助對象申請程序:
(一)符合第二點規定之漁業人應於本作業要點生效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
月二十八日前,填具登記書(附件一),向所屬區漁會登記,區漁
會依登記順序填列登記名單並初審後,於一百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前送本會,本會再依各區漁會登記件數占登記總數之比例分配,於
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前核定各區漁會補助名冊。
(二)經前款核定補助之漁業人應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填具申請
書(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送所屬區漁會提出撥款申請:
1、充氣式救生衣符合第三點規定之驗證報告。
2、充氣式救生衣發票正本(應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一
月三十日期間內開立)。
3、充氣式救生衣照片一張(應於充氣式救生衣上清楚標示漁船編號)。
4、匯款帳號資料(帳戶名應與申請書之申請人相符)。
(三)區漁會受理撥款申請後,協助審核申請書及所附文件無誤,並彙整
名單,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個月申請名單送本會審查,本會審查合
格後將補助款一次撥付合格申請人。
六、第二類補助對象申請程序:
(一)符合第二點規定之漁業人應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填具申請
書(附件三),並檢附下列文件,送所屬台灣區遠洋鰹鮪圍網漁船
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魷魚暨秋刀魚漁船魚類輸出業同
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臺灣鮪延
繩釣協會、宜蘭縣延繩漁業協會(以下簡稱漁業公會、協會)或區
漁會提出補助申請:
1、一百十一年度遠洋漁業作業許可影本。
2、充氣式救生衣符合第三點規定之驗證報告。
3、充氣式救生衣發票正本(應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一
月三十日期間內開立)。
4、充氣式救生衣照片(應於充氣式救生衣上清楚標示漁船編號及自行編
定之序號)。
5、匯款帳號資料(帳戶名應與申請書之申請人相符)。
(二)漁業公會、協會或區漁會受理申請後,協助審核申請書及所附文件
無誤,並彙整名單,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個月申請名單送本會審查
。
(三)本會審查合格後,將合格補助對象及金額通知漁業公會、協會或區
漁會,並依申請順序由漁業公會、協會或區漁會將補助款一次撥付
合格申請人。本年度預算不足部分,俟未來年度預算分配後,再予
撥付補助款。
七、第一類補助對象之漁船、舢舨、漁筏出港作業及第二類補助對象之漁
船船員於甲板工作時,其船員應穿著本會補助之充氣式救生衣;並應
配合本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抽查,不得規避、妨礙或
拒絕。經抽查未依規定穿著者,經本會命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
本會得依第八點規定辦理。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補助款;已核發者應撤銷或廢止
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一定期間內繳回:
(一)未依第五點或第六點規定之期限及方式登記、申請,或申請文件不
符規定。
(二)違反第七點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或經抽查未依規定穿著
充氣式救生衣,經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
(三)其他虛偽不實之情事。
九、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