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百十一年度漁船充氣式救生衣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11326647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沿近海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漁業人購置充氣式救生衣
    ,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補助對象:符合下列條件漁船、舢舨、漁筏之漁業人:
(一)第一類:領有有效漁業執照之總噸位未滿二十漁船、舢舨、漁筏,
      且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
      日或一百十年九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任一期間累計
      出海作業九十日以上。
(二)第二類:一百十一年度經本會許可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
三、充氣式救生衣應符合下列規範之一:
(一)依據「船舶設備規則」第三十條,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認可
      。
(二)符合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或國際救生設備章程(LSA Code)
      規範。
四、補助件數:
(一)第一類:
1、每艘補助件數及金額:補助購買一件充氣式救生衣,依發票金額補助
    ,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
2、補助總件數:一千件為上限。
(二)第二類:
1、每艘補助件數及金額:補助購買充氣式救生衣件數,以漁業執照登記
    船員人數之二分之一為上限,依發票金額補助,每件救生衣最高補助
    二千元。
2、補助總件數:一萬件為上限。
五、第一類補助對象申請程序:
(一)符合第二點規定之漁業人應於本作業要點生效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
      月二十八日前,填具登記書(附件一),向所屬區漁會登記,區漁
      會依登記順序填列登記名單並初審後,於一百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前送本會,本會再依各區漁會登記件數占登記總數之比例分配,於
      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前核定各區漁會補助名冊。
(二)經前款核定補助之漁業人應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填具申請
      書(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送所屬區漁會提出撥款申請:
1、充氣式救生衣符合第三點規定之驗證報告。
2、充氣式救生衣發票正本(應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一
    月三十日期間內開立)。
3、充氣式救生衣照片一張(應於充氣式救生衣上清楚標示漁船編號)。
4、匯款帳號資料(帳戶名應與申請書之申請人相符)。
(三)區漁會受理撥款申請後,協助審核申請書及所附文件無誤,並彙整
      名單,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個月申請名單送本會審查,本會審查合
      格後將補助款一次撥付合格申請人。
六、第二類補助對象申請程序:
(一)符合第二點規定之漁業人應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填具申請
      書(附件三),並檢附下列文件,送所屬台灣區遠洋鰹鮪圍網漁船
      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魷魚暨秋刀魚漁船魚類輸出業同
      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臺灣鮪延
      繩釣協會、宜蘭縣延繩漁業協會(以下簡稱漁業公會、協會)或區
      漁會提出補助申請:
1、一百十一年度遠洋漁業作業許可影本。
2、充氣式救生衣符合第三點規定之驗證報告。
3、充氣式救生衣發票正本(應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一
    月三十日期間內開立)。
4、充氣式救生衣照片(應於充氣式救生衣上清楚標示漁船編號及自行編
    定之序號)。
5、匯款帳號資料(帳戶名應與申請書之申請人相符)。
(二)漁業公會、協會或區漁會受理申請後,協助審核申請書及所附文件
      無誤,並彙整名單,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個月申請名單送本會審查
      。
(三)本會審查合格後,將合格補助對象及金額通知漁業公會、協會或區
      漁會,並依申請順序由漁業公會、協會或區漁會將補助款一次撥付
      合格申請人。本年度預算不足部分,俟未來年度預算分配後,再予
      撥付補助款。
七、第一類補助對象之漁船、舢舨、漁筏出港作業及第二類補助對象之漁
    船船員於甲板工作時,其船員應穿著本會補助之充氣式救生衣;並應
    配合本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抽查,不得規避、妨礙或
    拒絕。經抽查未依規定穿著者,經本會命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
    本會得依第八點規定辦理。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補助款;已核發者應撤銷或廢止
    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一定期間內繳回:
(一)未依第五點或第六點規定之期限及方式登記、申請,或申請文件不
      符規定。
(二)違反第七點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或經抽查未依規定穿著
      充氣式救生衣,經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
(三)其他虛偽不實之情事。
九、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