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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漁業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3款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11325784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沿近海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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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漁業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所稱漁船改造之情形如下:
一、所稱為變更漁船用途之改造,項目如下:
(一)漁船船體外部突出物或附屬物如浮力箱、船艏球、壓水板、艉翅等
      項目之增建、改建或拆除。
(二)主甲板以上空間如駕駛室、船員休息室、餐廳、廁所、置物櫃、艏
      樓、甲板室、儲藏室、瞭望臺、艙口、漁具間及棚架(如機艙棚、
      遮雨棚)等項目之增建、改建或拆除。
(三)主甲板以下艙間如機艙、魚艙、凍結室、油櫃、水櫃等項目之空間
      或功能變更。
二、前點以外項目之增建、改建或拆除,以致漁業執照登載事項變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