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
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蘭科之狐狸尾蘭屬 (Rhynchostylis)之植物種間
(內)雜交及其與萬代蘭屬(Vanda)、蝴蝶蘭屬 (Phalaenopsis)
、指甲蘭屬(Aerides)及槽舌蘭屬(Holcoglossum) 等屬之雜交品
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 送檢時期:全年。
(二) 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提供申請品種及對照品種之營
養繁殖苗各十五株,送檢植株必須是未開過花之帶梗植株,花莖長
度在十公分以下。送檢植株應為目視健康、生長良好、且未受重要
病蟲害感染者,除非權責機構同意或特別指定,植物材料必須未經
任何物理方法或化學藥劑處理。
(三) 栽植環境:以能維持植株正常生育之溫室進行栽培為原則,如因表
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
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四) 栽培管理:依狐狸尾蘭慣行栽培法進行。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殖生長期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
由檢定機構提經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據狐狸尾蘭品種性狀表所列規定辦理。性狀調查項目
屬量的性狀以調查十株為原則,質的性狀則以調查十五株為原則。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由審議委員
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
報告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