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強化山坡地農地水
土保持及附屬設施補助工作之推動,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補助項目(以下簡稱補
助項目),係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以下簡稱
補助基準)規定之(○一○三)保育、灌溉用蓄水池、(○一一八)
滯洪、灌溉用挖式農塘、(○六○一)農地水土保持、(○六○二)
排水溝系統、(○六○四)道路系統、(○六○五)水土保持植生及
(○六○八)韌性坡地措施等七項。
前項設施補助範圍及金額上限,依補助基準規定辦理。相關規劃
設計,應依本署公開於全球資訊網站之基本設計圖或水土保持手冊、
本署相關單元叢書辦理。
三、補助項目之申請人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農民:在農業用地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二)農業企業機構:在農業用地實際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試驗研究並提
出設立、實績證明文件之農業企業公司。
四、對於同筆申請土地辦理各項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之補助,
同一項目以一次為原則。但該筆土地曾受領補助後,年度預算經費尚
有剩餘時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受理再次申請補助:
(一)保育、灌溉用蓄水池使用超過十五年者,或其受益面積無重複者。
(二)滯洪、灌溉用挖式農塘使用超過三年,需清淤或改善者。
(三)農地水土保持、排水溝系統、道路系統使用超過十年者,或申請施
作地點無重複者。
(四)水土保持植生申請施作地點無重複者。
曾受領補助且使用年限尚未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土地
,倘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補助項目毀壞或功能受損而需
重新施作者,受理機關得視情節簽報機關首長同意補助。
五、申請受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提
出申請:
1.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申請書(附件一)。
2.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1)農民: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農業企業機構:所營事業具備農業生產相關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實績證明文件(含近二年實際從農經
營證明及繳稅證明)。
3.土地使用證明文件:
(1)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2)有效期間內之土地委託經營書、租賃契約(承領土地證明)影本
或其他足茲證明具有合法使用之文件。但土地為申請人所有,免
附。
4.同意施作書件(附件二):
(1)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免附。
(2)土地為申請人承租(領)或非單獨所有,應檢附該筆土地全體所
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之同意施作書件。
5.切結書(附件三)。
6.其他經受理機關要求提供之文件。
(二)申請文件有不齊全者或得補正之情形者,受理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1.申請補助之土地,其坐落範圍未符補助基準規定。
2.申請補助之土地,曾接受相同補助項目。但符合第四點第一項但書
或第二項規定再次申請補助者,不在此限。
3.申請補助之土地,屬暫未編定者。
4.申請人之資格,未符第三點規定。
5.申請補助項目,其效益未符補助基準規定。
6.經受理機關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未符要求者。
六、現勘核定程序如下:
(一)受理機關經確認申請人檢附文件符合相關規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
人現場勘查;倘申請補助項目僅保育、灌溉用蓄水池,應一併檢附
免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查表(附件四),請申請人事先填寫
並攜帶與勘。
(二)經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受理機關不予補助:
1.土地現況為山坡地超限利用。
2.依法供農作使用之土地,但其現況無從事農、林、牧經營使用。
3.土地現況為種植檳榔、荖花、荖葉或生薑等作物,或以露營區之方
式經營。
4.申請補助項目為鋪設水泥路面或級配砂石,施作位置須開挖整地、
新闢道路。
5.申請補助項目未經同意補助,但已施作完成者。
6.申請補助項目之開發利用規模,達到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具水
土保持計畫之規模。
7.申請補助項目之開發利用規模,應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請當
地主管機關審核,其未擬具或未經核准者。
8.申請人規避、妨礙或拒絕受理機關之現地勘查,或未提供必要之協
助。
9.其他經受理機關認有效益不足之情事。
(三)受理機關現場勘查後,應製作勘查報告(附件五),如有前款情事
之一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補助;如符合相關規定,以書面通
知申請人同意補助,並檢附核定項目表(附件六),副知當地縣(
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如屬國有出租地,應同時副知
土地管理機關。
(四)前款經現勘如符合相關規定,但申請人所申請補助項目之開發利用
規模,倘應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請當
地縣(市)政府審核者,受理機關通知申請人三個月內提出當地縣
(市)政府核准函件,始得同意補助;倘無法於期間內提出者,得
申請展延,以三個月為原則。
七、施作核撥程序如下:
(一)同意補助案件之施作期間為三個月,倘無法於期間內完成者,申請
人得向受理機關申請展延,以一次為限,且最多可展延三個月。
(二)施作期間,申請人得請求受理機關指導;如有調整補助項目之需求
,應向受理機關申請調整(附件七),其調整項目以原同意補助項
目為限,且不超過原同意補助金額;受理機關得參照第六點辦理現
勘核定事宜。
(三)施作完成後,申請人應填具施作完成申報書(附件八)送請受理機
關辦理現勘檢查。但補助項目僅保育、灌溉用蓄水池且金額不超過
十萬元者,受理機關得採書面方式檢查。
(四)受理機關應依檢查項目及容許誤差表(附件九)辦理檢查,並製作
檢查報告(附件十)。檢查不合格者,通知申請人三十日內改善後
再行報檢;檢查合格者,核撥補助款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五)經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受理機關不予補助:
1.受理機關同意補助後,申請人未於核准期限內施作完成者;但因天
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經受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2.受理機關辦理檢查後,依檢查項目及容許誤差表屬不合格且無法改
善致有不予補助之情形者。
(六)經核撥補助之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申請人應妥善維護
管理。
八、申請人申請補助資料,經發現有偽造、變造、虛偽、隱匿或已接受其
他機關(單位)之補助者,受理機關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受理機關
應以書面命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九、本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未規定部分,由受理機關視個案情節
簽報機關首長處置。
十、經農業部或其所屬機關(單位)執行推廣之專案計畫範圍,並經本署
會勘、評估符合本要點訂定目的之適用區域,得不受本要點之限制,
由受理機關專簽辦理第二點各項補助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