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與第十九款第二 目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並自即日生 效。 依 據: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與第十九款第二 目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