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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一條附表二、第十五條附表三及附表三之一,有關服務經歷及工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11324012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沿近海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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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一條附表二、第十五條附表三所稱船員服務經歷與觀察員或檢查員服務經歷,及第十五條附表三之一所稱在漁船工作,應為在我國籍漁船服務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