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溯源林產品溯源資訊項目及標示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1091740729號 公告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森林產業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規定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溯源林產品之農產品經營者應於林產品流通、販賣前,將下列溯源資
    訊登錄於「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https://qrc.forest.gov.tw/)
    」:
    (一) 姓名。
    (二) 聯絡電話。
    (三) 聯絡地址。
三、溯源林產品之農產品經營者應於林產品流通、販賣時,將下列資訊以
    黏貼或套印方式標示於林產品本身、包裝或容器上。但因林產品體積
    或其他特殊因素,難以標示者,得標示於購買證明文件上:
    (一)「溯源林產品」文字。
    (二)追溯條碼。
    (三)申請者追溯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