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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白帶魚出口應遵行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131523163號 公告
法規體系: 漁業目/沿近海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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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事項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訂定之。

二、本事項所定白帶魚出口之核准、文件之補發或換發等業務,中央主管
  機關得委任農業部漁業署辦理。

三、出口下列貨品分類號列之白帶魚貨品者(以下簡稱出口業者),應填
  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審核通過後
  ,中央主管機關得核發三個月之出口核准文件:
(一)CCC0302.89.89.22-7「白帶魚,生鮮或冷藏」。
(二)CCC0303.89.89.32-4「冷凍白帶魚」。
  前項貨品不包含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依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
  運搬作業辦法運搬之白帶魚。

四、前點第一項經核准之出口業者,於核准期間出口白帶魚貨品,應於「
  農業部簽審通關共同作業平台」(以下簡稱簽審通關平台,網址https
  ://permit.moa.gov.tw/)提出申請,並依下列規定上傳文件,經核准
  後始得輸出:
(一)輸出國產白帶魚者,應於各批貨品出口前上傳下列文件。但未及於
   出口前上傳者,最遲應於核准出口期間屆滿前完成上傳:
  1、各漁船各航次卸魚聲明書。但以定置網捕獲者,應將各漁場之定
    置網作業紀錄上傳定置網漁業查報系統。
  2、漁業人與出口業者間相關交易流程及證明資料,該資料須具有可
    追溯性。
(二)輸出他國進口之白帶魚者,應於各批貨品出口前上傳白帶魚貨品之
   進口證明文件(請加蓋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

五、於申請出口核准日前一年內,未依前點第一款規定上傳文件,而出口
  白帶魚貨品達二次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核發出口核准文件。

六、第三點第一項出口核准文件遺失、滅失或污損者,應填具申請書(格
  式如附件二)並敘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其屬換
  發者,應繳銷原核發之出口核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