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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農授漁字第0921330102號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01337411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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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漁船船員受僱於外籍漁船工作者,該行為之期間不予認定屬於漁船船
員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出海作業證明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
稱海上經歷證明之期間。且該行為目前無我國勞工法令之適用與保障外,
亦非屬以在我國籍漁船工作為前提之「臺灣地區遭難漁民及漁船筏救助要
點」、「臺灣地區漁民海上作業保險要點」及相關海難救助金等規定發放
救助金或保險金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