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彰對農田水利事業具重大貢
獻人士,頒給農田水利卓越貢獻獎(以下簡稱本獎項),特訂定本要
點。
二、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具體事蹟者,得依本要
點頒給本獎項:
(一)配合政府政策,推動農田水利事業之重大發展。
(二)規劃或推動農田水利事業之組織興革,增進治理效能。
(三)辦理農田水利事業之重大工程或災害搶救,增進或保護農民權益
。
(四)從事農田水利之試驗或研究,有重大發現、發明或著作。
(五)從事推廣或教育,增進民間對於農田水利事業之支持,或充實農
田水利之人力資源。
(六)其他對農田水利有重要貢獻之情形。
三、本獎項除由本會主動頒給外,由本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農水署)各
管理處、與請頒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團體推薦。
前項推薦,應填具推薦表(如附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經農水
署初審,並簽奉本會核定後頒給。
四、農水署初審推薦案時,由農水署高級職員、相關專家或學者共七人組
成審查小組辦理審查。
五、農水署為初審推薦案,必要時,得洽請原推薦之機關(單位)、被推
薦人、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
六、本獎項因同一事蹟頒給同一受獎人,以一次為限。
七、受獎人死亡者,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
屬或本會指定之人員代表領受。
八、依本要點辦理所需經費,由農水署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