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鑑於農糧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疫情影響,致產業發展受損,爰為減緩產業衝擊,強化其產業結構
及持續發展,特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
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二
項規定,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所有資格:
(一) 依農會法、合作社法設立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場)。
(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辦理蔬果共同運銷及直銷量達三百公噸或切花
七十二萬支以上。
(三) 一百十年五月至八月任連續兩個月共同運銷及直銷合計交易金額,
較一百零八年同期下跌百分之十五(含)以上。
三、本作業規範之補貼金額依前點第三款下跌比率,分別補貼購置農業資
材費用如下:
(一) 百分之十五(含)以上未達百分之二十者,補貼十萬元。
(二) 百分之二十(含)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者,補貼十五萬元。
(三) 百分之三十(含)以上者,補貼二十萬元。
(四) 每申請人之總補助以二十萬元為上限,二次合計高於二十萬元者,
第二次僅補助與上限之差額。
四、本作業規範之申請方式如下:
(一) 受理期間: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二) 受理單位:申請人設立登記地址所在地之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
(三) 申請流程:申請人以五月及六月、六月及七月、七月及八月為單位
分次申請,並應填具申請書(附件)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受理單
位提出。
五、本作業規範之審查及查核流程如下:
(一) 受理單位辦理初審後,函送本會農糧署核定及核撥經費。
(二) 申請人應於核定後一個月內,檢具農業資材購買資料具體執行成果
、原始收支憑證(購買農業資材日期需為受理單位初審通過後)影本
及相片等提供受理單位查核。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
(一) 資格不符。
(二) 申請案件有文件不全或其他可補正之情形者,經通知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經補正仍未符合規定。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已撥付款項
外,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一) 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二) 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三) 其他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或本辦法之
規定。
八、申請人應配合受理單位辦理查核,規避、妨礙或拒絕者,依前點第二
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