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補助方式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雜糧及特用作物類、蔬菜類、水果類驗證費用補助
(以下簡稱本補助)之額度為驗證機構收費金額之三分之二。
三、通過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雜糧及特用作物類、蔬菜類或水果類驗證之農
產品經營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下列期間內申請本補助,逾期申請
者,不予受理:
(一) 上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四月三十日取得產銷履歷驗證者,於當
年度一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提出。
(二) 當年度五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取得產銷履歷驗證者,於當年度六
月一日至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出。
四、申請人應填寫「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雜糧及特用作物類蔬菜類水果類驗
證補助費請領清冊(如附件),並檢附下列資料,向產銷履歷驗證場區
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一) 發票正本,如遺失或供其他用途無法出具正本者,應檢附影本,或
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並簽名
。
(二) 收費明細。
(三) 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
(四) 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補助費請領清冊,申請人亦得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
會) 農糧署「農糧作物產銷履歷驗證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系統」填寫
後上傳。
第一項申請資料不全或資料填寫有誤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四日內補
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五、前點申請應於收件後一個月內完成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函請當年度本會農糧署指定撥款單位辦理撥款。
六、申請人經驗證機構暫時停止驗證者,於恢復前,不得申請本補助。
申請人經驗證機構撤銷其驗證者,本會應撤銷原補助處分並以書面行
政處分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