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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米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0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131109497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農糧目/稻作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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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補助方式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二、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米類驗證費用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額度為驗
    證機構收費金額之三分之二。


三、通過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米類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以下簡稱申請人)
    應於下列期間內申請本補助,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上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取得產銷履歷驗證者,於
      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提出申請。
(二)當年度八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取得產銷履歷驗證者,於當年度九
      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提出申請。


四、申請人應填寫「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米類驗證補助費請領清冊」(如附
    件),並檢附下列資料,向產銷履歷驗證場區所在地之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提出申請:
(一)發票正本,如遺失或供其他用途無法出具正本者,應檢附影本或其
      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並簽名。
(二)收費明細。
(三)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
(四)存摺封面影本。
(五)領據。
  前項補助費請領清冊,申請人亦得於本會農糧署「農糧作物產銷履歷
    驗證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系統」填寫後上傳。
  第一項申請資料不全或資料填寫有誤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四日內補
    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五、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應於收件後一個月內完成審查,經審查通過者,
    依下列撥款作業期程辦理撥款:
(一)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申請之案件,應於當年十一月底前
      完成核撥補助款項。
(二)當年度九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申請之案件,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完
      成核撥補助款項。


六、申請人經驗證機構暫時停止驗證者,於恢復前,不得申請本補助。
  申請人經驗證機構撤銷其驗證者,本會應撤銷原補助處分,並以書面
    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