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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禁止搬運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防字第1121473025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防疫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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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為執行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八款及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農
  防字第一一○一四七二五七六號公告,特訂定本基準。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一日起違反前點公告規定,搬運廚餘、動物
  性廢渣、畜禽屠宰場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
  八款規定處罰者,應按其違法行為次數,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第一次: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
(二)第二次:二十萬元。
(三)第三次:五十萬元。
(四)第四次以上:一百萬元。


三、經審酌依本基準裁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
  加重或減輕處罰,並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