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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紓困補貼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101073669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企劃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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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之補貼對象為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九條規定取得農產
    品批發市場承銷人許可證之自然人。


三、申請人經審核通過後,一次發給四萬元補貼金。


四、申請人於各農產品批發市場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所定交易
    方式之交易總金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貼:
 (一) 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期間任一個月較一百零八年同月交易總金額減
      少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一百零八年同月交易總金額需達二十萬元
      以上者。
 (二) 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期間任一個月較一百十年三月至四月之月平均
      交易總金額減少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一百十年三月至四月之月平
      均交易總金額需達二十萬元以上者。


五、申請截止日至一百十年九月十五日止。


六、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依產業別送交本作業規範第十二點所定受理
    機關。
 (一) 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紓困補貼申請書(如附件)。
 (二) 身分證影本。
 (三) 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許可證影本。
 (四) 符合第四點所定資格並經農產品批發市場核章確認之交易金額證明
      文件。
 (五) 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


七、申請人依前點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檢附之文件倘涉不同之農產品批發
    市場,應分別檢附之。


八、申請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而無法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完成補正者,本會應不予受理。


九、申請人應遵行事項
 (一) 未請領本會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
 (二) 申請時仍具有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資格。


十、為確認申請文件之真實性,本會得辦理查核,申請人及農產品批發市
    場應配合辦理。


十一、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補貼;已發給者,本會應予
      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
 (一) 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二) 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三) 重複申領本會或其他機關性質相同之補貼、補助或津貼。
 (四) 其他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或本辦法之
      規定。


十二、申請案依產業分別受理如下:
 (一) 蔬果及花卉
      受理機關:本會農糧署
      地址:南投縣南投市光華路八號
      聯絡電話:(0四九)二三三二三八0轉一一二五
 (二) 水產品
      受理機關:本會漁業署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一00號六樓
      聯絡電話:(0二)二三八三五六七八轉五七三八
 (三) 畜產品
      受理機關:本會畜牧處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三十七號
      聯絡電話:(0二)二三八一二九九一轉四六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