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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茶葉產銷履歷有機驗證亮點茶莊及星級衛生安全製茶廠營運資金補貼核發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101061437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雜糧特作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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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鑑於農糧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疫情影響,致產業發展受損,爰為減緩產業衝擊,強化其產業結構
    及持續發展,特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
    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之一規定
    意旨,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僅得擇一身份申請,不
    得重複:
 (一)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日前,通過茶葉生產階段產銷履歷驗證
      並持續驗證有效至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之農產品經營者。
 (二) 於一百十年六月三日前,通過有機茶菁生產驗證並持續驗證有效至
      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之農產品經營者。
 (三) 經本會農糧署遴選公布之亮點茶莊。
 (四) 一百十年六月三日前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登
      錄納入「建置衛生安全製茶廠」之輔導措施名單,並經一百零八年
      度由地方政府及本會農糧署評鑑取得星級以上之製茶廠(所)。


三、本作業規範之補貼金額如下:
 (一) 通過產銷履歷或有機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個別或集團驗證經營者
      ,每單位補貼新臺幣一萬元。屬個別驗證經營者倘已領取本會農民
      生活補貼者應予排除,不得重復領取。
 (二) 亮點茶莊:每單位每月補貼新臺幣三萬元,補貼三個月,補貼期間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至八月。
 (三) 星級衛生安全製茶廠(所):經地方政府於一百零八年度評鑑為一至
      三星級衛生安全製茶廠(所),每單位補貼新臺幣一萬元;經地方政
      府及本會農糧署一百零八年度評鑑為四至五星級衛生安全製茶廠( 
      所) ,每單位補貼新臺幣二萬元。


四、本作業規範之申請方式如下:
 (一) 受理期間:自即日起至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止。
 (二) 受理單位:申請人戶籍地址、法人或團體登記地址所在地之地方政
      府。
 (三) 申請流程: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切結書(附件二)及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有機或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五、本作業規範之審查流程如下: 
 (一) 地方政府受理案件後應透過產銷履歷、有機驗證等相關資訊系統、
      製茶廠(所)登錄資訊或相關公開資訊檢核申請人資格。
 (二) 地方政府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核後,
      分批造冊(附件三)函送中華民國果菜合作社聯合社辦理撥款,並副
      知本會農糧署及其各區分署。


六、逾期申請者,地方政府應不予受理。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政府應予駁回:
 (一) 資格不符。
 (二) 申請案件有文件不全或其他可補正之情形者,經地方政府通知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符合規定。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政府應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
    已撥付款項外,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一) 因喪失或變更資格,致不符申請資格。
 (二) 有偽造或隱匿不實之申請文件。
 (三) 重複領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
 (四) 其他違反本作業規範之規定。


九、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應於受理申請結束至補貼核撥後一個月內,依縣
    市別進行申請案數隨機取樣百分之五,取樣數不足二件者,原則以二
    件進行取樣查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