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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批發市場國產花卉供應人管理費補貼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101061390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果樹及花卉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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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鑑於國產花卉產業受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產業發展受損,爰為減緩產業衝擊,強化其產
    業結構及持續發展,特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
    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適用對象為批發市場國產花卉供應人。


三、本作業規範之補貼期間為一百十年六月至同年九月。
    本作業規範之補貼基準為按月審查,補貼期間之前一月全國花卉批發
    市場國產花卉總交易金額較一百零八年同月總交易金額下跌達百分之
    十五(含)以上者,補貼國產花卉供應人管理費。


四、本作業規範之補貼核撥流程如下:
 (一) 由本會農糧署主動審查全國花卉批發市場之月總交易金額。
 (二) 前款月總交易金額符合前點補貼基準時,由本會農糧署撥付國產花
      卉供應人管理費予各花卉批發市場,再由各花卉批發市場將該款項
      退予各國產花卉供應人。


五、各花卉批發市場完成一百十年九月國產花卉供應人管理費補貼款退費
    後一個月內,應檢附執行成果及單據等相關資料陳報本會農糧署各區
    分署核轉本會農糧署,倘經查有冒領補貼款情事者,除收回原補貼款
    外,並依法究責。


六、由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以辦理計畫方式進行前開執行成果查核並於一
    百十年十二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