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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九十五年我國赴大西洋作業遠洋鮪延繩釣漁船船數調整作業規定」第9點有關未經核准於95年赴大西洋作業漁船,應於95年2月15日前返抵台灣之規定(廢止)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01334259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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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年我國赴大西洋作業遠洋鮪延繩釣漁船船數調整作業規定第9點有
關未經核准於95年赴大西洋作業漁船,應於95年2月15日前返抵台
灣規定,係指未經核准於95年赴大西洋作業漁船,除應於95年2月1
5日前返抵台灣,且於當年度(迄95年12月31日止)均不得出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