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解釋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2款規定(指定「輸銷中國大陸番荔枝鮮果實包裝場資料表」為申請輸出植物檢疫應檢附之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防檢四字第1101494296A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植物檢疫
圖表附件:
附件 輸銷中國大陸番荔枝鮮果實包裝場資料表.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核釋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為確保輸出中國大
陸番荔枝鮮果實之品質及執行有害生物之防檢疫作業,指定「輸銷中國大
陸番荔枝鮮果實包裝場資料表」(如附件)為申請輸出植物檢疫應檢附之
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本局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九日防檢四字第一○九一四九四八二七A 號令,並
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