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訂定「前鎮漁港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漁船停泊應遵行事項」
,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漁港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附訂定「前鎮漁港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漁船停泊應遵行事
項」1份。
一、本事項依漁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訂定
之。
二、基於辦理漁船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檢疫,並维護前鎮漁
港之安全、環境衛生及船舶航行需要,所有漁船停泊前鎮漁港,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 即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漁船所有人應先向高市政府申請
核准後,漁船始得進港,並應依規定區域停泊。
(二) 本事項生效前已停泊於前鎮漁港區域內之漁船,漁船所有人應依高雄
市政府指示進行移泊或離港。
三、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規定處罰之。進港
漁船未依規定區域停泊者,高雄市政府得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逕予移泊;其費用,由漁船所有人或船長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