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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刊播農產品廣告資料保存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100042841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科技目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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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提供平臺或接受委託刊播之業者,其刊播之廣告涉及驗證農產品、溯源農產
品或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構)之名義者,應保存下列資料:
一、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公司、商號、法
    人或團體之設立登記文件號碼、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地址、電話。
二、廣告涉及驗證農產品者,其驗證標章、驗證編號及證書字號。
三、廣告涉及溯源農產品者,其追溯條碼或溯源資訊。


第 3 條
前條應保存之資料,應自刊播廣告之日起以紙本或電子儲存方式保存六個月


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