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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6月13日農授漁字第0921330661號令(廢止)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01334578A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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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核准參加國外漁業合作或赴國外基地作業漁船之船主,在目前兩岸勞
務溝通管道中斷期間,經舉證證明其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前僱用之大
陸船員,且持有有效護照並與船主簽訂書面勞動契約須隨漁船進入十二浬
以內海域者,得準用「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
」第五條規定,先向所屬區漁會或漁業通訊電台通報,漁會應即核轉直轄
市、縣﹝市﹞政府漁業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