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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農糧業紓困貸款利息補貼措施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101061017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企劃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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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鑑於農糧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疫情影響,致產業發展受損,爰為減緩產業衝擊,強化其產業結構
    及持續發展,特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
    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意旨
    ,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之申請人為符合「農糧業受影響項目之貸款利息對象及補
    貼基準」(附件一)之對象。


三、本作業規範經辦機構如下:
 (一) 設有信用部之農 (漁) 會。
 (二) 依法承受農 (漁) 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 全國農業金庫。
 (四) 臺灣銀行設於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之分行。


四、本作業規範之輔導機關為本會農糧署。


五、本作業規範所定之貸款利息補貼,包含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依據農
    漁會事業發展貸款要點、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
    要點、農機貸款要點、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農民經營及產銷班
    貸款要點、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要點、小地主大專業農貸
    款要點、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農家綜合貸
    款要點申請者) (以下簡稱政策性專案農貸)及參與本會中華民國一百
    零八至一百十年雜糧產銷調節措施向農業金融機構貸款之案件( 以下
    簡稱雜糧產銷調節貸款)。


六、政策性專案農貸利息補貼之辦理方式:
 (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申請政策
      性專案農貸之案件,申請人應檢具紓困貸款利息補貼措施申請書( 
      附件二) 及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要點、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
      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農機貸款要點、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
      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要點、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要點
      、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
      貸款要點、農家綜合貸款要點所定相關文件,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
 (二) 經辦機構應依「農糧業受影響項目之貸款利息對象及補貼基準」及
      本會農糧署提供之補貼對象名冊或公告符合營運困難及利息補貼對
      象據以核對,申請人確經列於補貼對象名冊或屬公告符合營運困難
      及利息補貼對象者,補貼其迄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之應繳利息;
      申請人非屬補貼對象名冊所列或公告符合營運困難及利息補貼對象
      者,應由經辦機構轉請本會農糧署審查核定並函復經辦機構,始得
      補貼其迄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之應繳利息。
 (三) 經辦機構應填具紓困貸款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附件三),與相關徵
      信文件併案備查。
 (四) 於一百十年六月三日前已申請政策性專案農貸之案件,補貼其紓困
      貸款利息自一百十年六月三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七、雜糧產銷調節貸款補貼其貸款利息自一百十年六月三日至一百十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


八、經辦機構應於補貼利息期間,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各
    結算一次前開貸款之應補貼利息,並於同年八月底前及次年二月底前
    或採不定期方式結算前開貸款應補貼利息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全國
    農業金庫彙整並向本會農糧署申請補貼利息後,撥付經辦機構。


九、除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各項
    貸款要點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作業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