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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有機農業促進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所稱「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101068693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農業資源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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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釋「有機農業促進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所稱「公有土地或國
    營事業土地」,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款規定之農業用地。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令發布前,農產品經營者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
    業土地所訂租約,已給予租金優惠或租期保障者,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