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作業規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
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受理單位:生產地魚市場之區漁會。
三、 獎勵對象:沿近海捕撈冰鮮(非冷凍)黃鰭鮪、黑鮪、大目鮪及長鰭
鮪(以下簡稱冰鮮鮪類)之漁民。
四、獎勵條件:沿近海捕撈冰鮮鮪類進入魚市場交易。
五、獎勵期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核定受理單位
計畫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或一百十年四月十五
日至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或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至一百士一年
六月十五日止。
六、獎勵金額:依進入魚市場交易之冰鮮鮪類交易量,依前點獎勵期限,分
別獎勵如下:
(一) 核定受理單位計畫日起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每公斤獎勵
新臺幣(下同)三十元。
(二) 一百十年四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每公斤獎勵二十
元。
(三) 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至一百士一年六月十五日止,每公斤獎勵十
元。
七、執行方法:
(一) 受理單位應敘明所轄魚市場近三年四月至六月冰鮮鮪類之交易量,
研提計畫送漁業署審查。
(二) 漁業署核定計畫日實施,分期撥付計畫經費予受理單位。
(三) 受理單位應每週彙整獎勵對象名冊、數量、金額等申請資料,送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獎勵。
(四) 申請案件經本會核定後,受理單位應按核定金額撥付予獎勵對象。
八、獎勵對象依本作業規範領取獎勵後,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應撤銷
或廢止獎勵,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額款項:
(一)冰鮮鮪類無進入魚市場交易之事實。
(二)同一批漁獲物經重複申領獎勵。
(三)提出之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