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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船居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審查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01334211A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人力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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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依「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六款規定提出「非我國籍船員船居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其應記載事項
及審查原則如下表:

事項

審查原則

壹、飲食

一、飲用水

(一)提供每人每日二千毫升以上飲用水,倘船上設置造水機(或稱海水淡化機),其效能應足供船上人員飲用並應定期保養。

(二)如需煮沸方能飲用時,應置備煮水設備,且須有船員易懂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二、伙食

(一)應備清潔衛生餐具。

(二)雇主提供之伙食應尊重船員宗教禁忌,確保伙食衛生、足夠、等價。

(三)依船員人數配置適當防火安全船用烹飪設施。

貳、住宿

一、居住(船上)

(一)應對維護住艙和廚房衛生及總體安全、健康,予以適當考慮。

(二)起居艙室應具備適當通風及照明。

(三)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漁船應具備馬桶及盥洗設施在內之衛生設施。衛生設施應保持乾淨清潔。

(四)須保障船員安全,注重整潔衛生,防止船員暴露於有害健康或有危險之虞的環境中。

(五)臥室床舖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一船員應有合宜住宿空間,且均應有其個人之床鋪。

2、床架及床板採用堅實、平滑、不易腐朽之材料。

 

二、居住(緊急安置)

如漁船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下達避難命令時,船員應配合前往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規劃之安置處所,或雇主準備之臨時安置處所。雇主準備之安置處所應有適當休息及衛生設施,應準備足夠飲食。

 

三、隔離措施

(一)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遣返之船員應安排隔離措施。

(二)雇主及所聘僱船員應遵守中央主管機關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指示,實施應變處置或措施。

 

四、緊急事故處置

為因應緊急事故時之處置,雇主應以船員易懂文字或語言向船員介紹船上環境、求救電話、救生設備放置地點及逃生路線等緊急應變措施。

參、管理方面

一、保護船員人身安全

(一)漁船於作業時應攜帶有醫藥箱及適當之醫藥品,醫藥品應有用法說明,其格式應易於船員理解。

(二)在漁船備有可以得到岸上醫療諮詢之通訊清單。

(三)經營者應以船員易懂文字或語言公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上緊急救援電話118,內政部警政署110報案專線,113婦幼保護專線及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善盡保護船員人身安全之責。

 

二、辦理職前講習

辦理船員職前講習,並介紹工作期間應遵守之法令,如健康檢查及傳染病等衛生健康法令、菸害防制法、動物保護法等,及我國風俗節慶等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