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主 旨:修正「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資訊查詢管道及標示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資訊查詢管道及標示方式」。
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資訊查詢管道及標示方式
一、本公告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產銷履歷驗證資訊之查詢管道為產銷履歷農產品資訊網(https://taft.moa.gov.tw)。
三、前點驗證資訊之查詢管道,應以網址或二維條碼標示於農產品本身、
包裝或容器上。
本公告修正生效前已印製網址之黏貼式標籤、包材,得使用至中華民
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已完成標示網址之農產品,得販賣至一百十
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