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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溯源畜禽產品溯源資訊項目及標示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100042006A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農業科技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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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溯源畜禽產品之農產品經營者應於畜禽產品流通、販賣前,將下列溯
    源資訊登錄於溯源畜禽產品追溯系統:
 (一) 農產品經營者名稱。
 (二) 聯絡電話。
 (三) 生產所在地(鄉/鎮/市/區)。

三、溯源畜禽產品之農產品經營者應於畜禽產品流通、販賣時,將追溯號
    碼或條碼資訊,以黏貼或套印標示於畜禽產品本身、包裝或容器上。
    但因畜禽產品體積或其他特殊因素,難以標示者,得標示於標示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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