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作業規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
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二、補貼對象為從事農糧產品進出口業務,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申請租金及管理費:一百零九年度內連續兩個月營業額較前一年同
期減少之公司。
(二) 申請權利金:一百零九年度未完成進口關稅配額而受有權利金損失
之公司及農會。
三、補貼項目、基準及金額:
(一) 申請租金及管理費:補助一百零九年十月至十二月辦公場所之租金
及管理費,並以一處為限。
(二) 申請權利金:補助一百零九年未完成進口之關稅配額權利金,並應
扣除已轉讓部分之權利金。
前項補貼項目限擇一申請,補貼總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申請案依
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並以郵戳或送達日期為憑,核發至總額度用罄止
。
四、補貼對象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於中華民國
一百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 公司、農會之登記證明文件。
(二) 一百零九年度內連續兩個月營業額或收入較前一年同期減少,或因
未完成進口而受有關稅配額權利金損失之證明文件。
(三) 一百零九年十月至十二月之辦公場所租金及管理費繳費證明,或關
稅配額權利金繳費收據影本。
(四) 領據(格式如附件二)。
(五) 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五、前點申請補貼案,有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而無法補正,或經通知
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本會應不予受理。
六、第四點申請補貼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本
會應以書面撤銷或廢止原補貼處分,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額款項:
(一) 不符合第二點規定。
(二) 提出之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三)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於核發補貼之日起三個月內對
員工實施減班休息、裁員或減薪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或解散、
歇業或有其他本會公告之情事。
(四)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重複申領其他性質相同之補貼、補助或津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