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辦理一百十年度第一期作停灌補償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農水管字第1106035024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農田水利管理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為辦理一百十年第一期作之停灌補償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範圍,以本署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
    區域內,經相關管理處公告於網站之本次停灌補償範圍為限。
    前項停灌補償範圍內之實際耕作者,於停灌補償受理申請期間,得依
    本要點申請補償。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償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相關管理
    處之工作站提出申請:
 (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或戶口名簿影本。
 (二) 農會或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三) 肥料單、育苗單、農藥單、付款單或其他實際耕作者證明文件。

四、前點申請案件,經相關管理處審查符合規定者,由相關管理處辦理補
    償金發放作業。

五、相關管理處依前點審查後,發現有多數申請人以同一筆土地申請補償
    、登記資料有誤或其他疑義之案件,應報請本署再次審查。
    前項再次審查,由本署邀集農委會資訊中心、農糧署、相關農業改良
    場(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苗栗區農業改良場、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臺
    南區農業改良場)及農業試驗所派員組成。

六、申請案件經本署依前點再次審查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以同一筆土地申請補償之多數申請人,經審查小組比對佐證資料認定
    實際耕作者後,應駁回非屬實際耕作者之申請。

七、申請案經前二點再次審查合於規定者,由相關管理處依審查結果核算
    停灌補償金,匯撥至實際耕作者帳戶。

八、於補償金發放作業完成後,本署應以百分之十之比率辦理抽查比對。
    申請案件經前項抽查或其他原因發現有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情事者,
    本署得撤銷其補助,並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受申請人限期返還補助
    款,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