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期強化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核發之審
核機制,避免支給寬濫,並執行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九條第三項
規定,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部有關簡任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程度之評核項目如下:
(一)擔任任務編組指揮監督工作
(二)督導辦理重要專案計畫或法案
(三)核稿或決行公文量繁重
(四)負責跨單位或對外(媒體或民意機關)溝通工作
(五)襄助重要機要事務
(六)實際負有指揮屬員之責
三、前點有關「職責繁重」之審核,由受評人之直屬主管或部長指定適當之
人員進行初評(如附表),並送請審查小組進行複評後,由本部人事處
就審查小組複評結果,簽陳部長圈選。
前項審查小組由本部三位次長、主任秘書及人事處處長等五人組成,就
初評意見書面審查,必要時得召開會議審查之。
四、本部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支給人數及人選之評核,應確依本處理
原則之評核項目及程序從嚴審查,並配合年度簡任非主管人員預算員
額增減及職責程度變動情形,於每年七月定期檢討。但年度中人員未
有退離或職務異動情形者,得不辦理。
年度中遇人員職務異動或業務調整,經直屬主管就評核項目進行評核
,確屬職責繁重者,得由各單位簽會人事處在規定支給人數範圍內,
簽陳部長核定後支給,不受前點審核程序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