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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咖啡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101064170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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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茜草科(Rubiaceae)咖啡屬(Coffea) 之阿拉比卡
    咖啡(Coffea arabica Linn.)、剛果咖啡(C. canephora Pierre ex 
    A. Froehner)、賴比瑞亞咖啡(Coffea liberica W. Bull ex Hiern)
    三物種等,及其雜交種或變異後代之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 栽植時期:每年春季定植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得另選
      定適當時間。
 (二) 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年種植前一個月,提供
      檢定品種及對照品種相同株齡之當年可開花結果的營養繁殖苗盆栽
      各十株,以十二吋以上的盆栽送達檢定機構。檢定品種與對照品種
      如為嫁接苗,所使用之砧木須相同,且砧木需與檢定品種為同屬同
      種。檢定植株外觀必須是健康具活力,且未遭受病蟲害感染。非經
      檢定機構同意,檢定材料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處理。
 (三) 試驗設計:田間試驗設計採完全逢機設計(Completely randomized
       design, CRD),以盆栽植株為試驗材料,二重複各調查四株。
 (四) 栽植環境:以露天栽培之壤土或泥炭土介質盆栽栽培為原則。
 (五) 栽培管理:行株距為二乘二公尺,依咖啡慣行栽培法為原則。如因
      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
      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結果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
    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權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咖啡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定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並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
    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
    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