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18條第1項第3款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01324966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沿近海漁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核釋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後段規定之
經專案核准輸出鰹鮪圍網漁船,指漁業人汰換在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註冊
登記之同總長度級鰹鮪圍網漁船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出之鰹鮪圍網
漁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