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抽樣方式及抽取數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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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項│ 抽 樣 方 式 及 抽 取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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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穀類│一、上市前之抽樣 │
│及雜│(一)稻穀 │
│糧 │ 1.參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穀類檢驗法(CNS 13476,N41│
│ │ 63)取樣。袋裝以米刺取樣,散裝以區段式取樣管取│
│ │ 樣。 │
│ │ 2.取樣數量應達三千二百公克以上,並經均勻混合後分│
│ │ 為二份。 │
│ │(二)乾品雜糧隨機取樣二千公克,並經均勻混合後分為二份│
│ │ 。 │
│ │二、市售之抽樣 │
│ │(一)袋裝:隨機取完整包裝之樣品,取樣量應達到二千公克│
│ │ 以上且包袋數量為偶數,將同一產品之包裝隨機分為二│
│ │ 份。 │
│ │(二)散裝:應隨機取二千公克以上,並經均勻混合後分為二│
│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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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果│一、上市前之抽樣 │
│及特│ 隨機抽取適量樣品並經均勻混合後分為二份,規定如下:│
│用作│(一)採樣數量依樣品單位大小分列如下: │
│物 │ ┌──────┬────────┬──────┐│
│ │ │ 樣品大小 │ 最少樣品數量 │最少樣品重量││
│ │ ├──────┼────────┼──────┤│
│ │ │大於一公斤 │三顆至四顆 │三公斤 ││
│ │ ├──────┼────────┼──────┤│
│ │ │三百公克至一│四顆(條)至八顆│二公斤 ││
│ │ │千公克 │(條) │ ││
│ │ ├──────┼────────┼──────┤│
│ │ │三十公克至三│十顆至十五顆 │二公斤 ││
│ │ │百公克 │ │ ││
│ │ ├──────┼────────┼──────┤│
│ │ │少於三十公克│六串至八串 │二公斤 ││
│ │ │ │一百粒至二百粒 │ ││
│ │ ├──────┼────────┼──────┤│
│ │ │無規則形狀之│六把至八把(三百│二公斤 ││
│ │ │蔬菜類 │公克/把) │ ││
│ │ └──────┴────────┴──────┘│
│ │(二)茶葉(乾)應隨機抽樣六百公克,並經均勻混合後分為│
│ │ 二份。 │
│ │二、市售之抽樣 │
│ │ 隨機抽取適量樣品並經均勻混合後分為二份,其規定如下│
│ │ : │
│ │(一)單位包裝淨重未達二百公克者,取樣六個單位。茶葉(│
│ │ 乾)取樣六百公克。 │
│ │(二)單位包裝淨重逾二百公克未達五百公克者,取樣四個單│
│ │ 位。 │
│ │(三)單位包裝淨重逾五百公克者,取樣二個單位。 │
│ │(四)屬散裝者,隨機取樣二千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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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一、固狀農產加工品:同一種類同批次取樣二份。 │
│品 │(一)單位包裝淨重未達二百公克者,每份取四罐(瓶、袋、│
│ │ 盒或包等)。 │
│ │(二)單位包裝淨重逾二百公克未達五百公克者,每份取三罐│
│ │ (瓶、袋、盒或包等)。 │
│ │(三)單位包裝淨重逾五百公克者,每份取二罐(瓶、袋、盒│
│ │ 或包等)。 │
│ │(四)散裝者每份取一千公克。 │
│ │二、液狀農產加工品:同一種類同批次取樣二份。 │
│ │(一)醬油、醋、醬類:單位包裝內容量逾三百毫升者,每份│
│ │ 取二瓶(罐、袋或包等)。單位包裝內容量未達三百毫│
│ │ 升者,每份取三瓶(罐、袋或包等)。 │
│ │(二)酒類:優先取瓶裝產品,如工場(廠)內無該瓶裝產品│
│ │ ,則抽取桶內未分裝品。 │
│ │ 1.瓶裝:單瓶容量逾三百毫升者,每份取三瓶,共計六│
│ │ 瓶。單瓶容量未達三百毫升者,每份取四瓶,共計八│
│ │ 瓶。 │
│ │ 2.未分裝品:抽取酒液分裝至樣品瓶中,每瓶至少三百│
│ │ 毫升,每份取三瓶,共計六瓶。 │
│ │(三)其他液狀農產加工品:準用固狀農產加工品取樣數量,│
│ │ 並將單位由公克修正為毫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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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所採樣品數量得依檢驗項目之需求,酌量予以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