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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水產品產銷履歷委外作業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01346266A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養殖漁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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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基準
    (以下簡稱本基準)第九點第四款有關水產品產銷履歷委外作業管理
    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已通過水產品產銷履歷驗證且在效期內之農產品經營者(以下簡稱驗
    證戶),得將其通過生產驗證水產品初級處理良好農業規範(TGAP)
    之作業事項,委由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受委託廠(場)代為執行。

三、受委託廠(場)應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登錄,取得食品業者登錄
    字號,且登錄項目為「工廠/製造場所」,並取得下列證書或驗證之
    一:

    (一)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

    (二) 取得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系統驗證(HACCP)。

    (三) 經與國際認證論壇(IAF)簽署食品安全管理系統(FSMS)驗證
         機構認證領域多邊相互承認協議(MLA)之認證機構,所認可驗
         證機構核發之ISO 22000驗證或FSSC 22000驗證。

    (四) 產銷履歷驗證機構(以下簡稱驗證機構)驗證具初級加工處理能
         力。

四、驗證戶應與受委託廠(場)訂定契約並於水產品產銷履歷登錄系統填寫
    受委託廠(場)基本資料。

    前項契約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委外作業事項如有變更,應由驗證戶通知產銷履歷驗證機構。

    (二) 受委託廠(場)應配合驗證機構進行委外作業查核。

五、驗證機構應依受委託廠(場)風險程度採用書面審核或現場查核。但
    受委託廠(場)有下列情形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受委託廠(場)取得HACCP、ISO 22000或FSSC 22000驗證者,
         第一次應採書面審核。

    (二) 受委託廠(場)未取得前款驗證,或同時進行產銷履歷與非產
         銷履歷水產品之加工作業時,原料、資材及產品等與非產銷履
         歷水產品無區隔管理者,應採實地查核。

     驗證機構應將受委託廠(場)之審核結果送本會備查。

六、驗證戶委託三家以上受委託廠(場)者,應接受本會查驗。

七、驗證機構於驗證戶通過驗證後,應在其驗證證書載明受委託廠(場)
    名稱及委外作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