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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溯源水產品溯源資訊項目及標示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091349216A號 公告
法規體系: 漁業目/養殖漁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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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溯源水產品之農產品經營者應於水產品流通、販賣前,將下列溯源
    資訊登錄於「水產品生產追溯查詢系統」:

(一) 姓名。

(二) 聯絡電話。

(三) 聯絡地址。

三、溯源水產品之農產品經營者應於水產品流通、販賣時,將下列資訊以
    黏貼或套印方式標示於水產品本身、包裝或容器上:

(一) 「溯源水產品」文字。

(二) 追溯條碼。

(三) 申請者追溯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