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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百十年度漁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01325717A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沿近海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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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漁船漁業人裝設船舶自動
    識別系統船載臺(以下簡稱AIS),特訂定本補助作業要點。

二、補助對象與項目:

(一) 領有有效漁業執照之漁業人購買並裝設AIS。

(二) 前款AIS需符合下列規定:

1、船舶設備規則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三規範之A級或B
    級AIS。A級AIS需取得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61993-2規範認證,B級AIS需
    取得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62287-1或IEC 62287-2規範認證。

2、配有AIS標準訊息格式之輸出入通訊埠。

3、設定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MMSI)。

三、補助金額:每艘漁船補助裝設一台AIS費用,依發票金額補助,最高補助
    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每艘漁船以補助一次為限。補助裝設之AIS以
    四千台為上限。

四、總噸位二十以上漁船之漁業人應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十年一月一日
    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購買並裝設AIS後,於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送所屬區漁會提出申請:

(一) AIS符合第二點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驗證報告。

(二) AIS發票正本(應於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內開
     立)。

(三) 交通部航港局臺灣海域船舶即時資訊系統(https://mpbais.motcmpb.gov.tw)
     查詢AIS岸台接收紀錄(含正確之MMSI、船名、經緯度、紀錄時間)。

(四) AIS主機裝設在漁船上之照片一張(應清楚顯示設備位於該船之相對位
     置)。

(五) 匯款帳號資料(帳戶名應與申請書之申請人相符,且帳號應清晰可見)
     。

五、總噸位未滿二十漁船之漁業人應於一百十年五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
    一日止,填具登記書(如附件二)向所屬區漁會登記,由區漁會將登記名單
    送本會,本會依各區漁會登記數量及下列順位核定:

(一) 第一順位: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娛樂漁業漁船。

(二) 第二順位:總噸位未滿二十之鮪延繩釣漁船。

(三) 第三順位:前二款以外總噸位未滿二十之漁船。

     第一順位及第二順位核定後之剩餘台數,不足以分配第三順位漁船時,由本
     會依第三順位登記數量佔第三順位登記總數之比例分配各區漁會補助台數,
     區漁會以公開方式抽籤排序後,送本會核定。

五之一、未於前二點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或登記者,漁業人應於一百十年七月一日至
     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間內,填具登記書(同附件二)向所屬區漁會登記,
     由區漁會將登記名單送本會,本會依各區漁會登記數量及下列順位核定:

(一) 第一順位:舢舨、漁筏。

(二) 第二順位:總噸位二十以上漁船。

(三) 第三順位:前二款以外漁船。

     第一順位及第二順位核定後之剩餘台數,不足以分配第三順位漁船時,依前點第
     二項規定辦理。


六、經依第五點或前點核定補助之漁船漁業人應於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購買並裝設
    AIS後,填具申請書(同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送所屬區漁會提出申請:

(一) 第四點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文件。

(二) AIS發票正本(應於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內開立)。


七、區漁會辦理事項:

(一) 依第四點及第六點規定審查受理之申請案,彙整合格及不合格名單,於每月五日前將
     前一個月彙整名單送本會核定。經本會核定名單後,將補助款一次撥付合格申請人。

(二) 一百十年六月十日前彙整第五點登記名冊送本會核定。本會於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五日
     前將核定名單提供漁會通知漁業人依前點規定申請補助。

(三) 一百十年八月五日前彙整第五點之一登記名冊送本會核定。本會於一百十年八月十五
     日前將核定名單提供漁會通知漁業人依前點規定申請補助。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補助款;已核發者應撤銷或廢止之,
    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一定期間內繳回:

(一) 漁船曾獲政府補助裝設AIS。

(二) 漁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限。

(三) 裝設之AIS不符合第二點第二款規定之規格、設備或設定。

(四) 未依第四點或第六點規定之期限、申請方式,或申請文件不符規定。

(五) 違反第九點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或經抽查不符規定,逾期未
     改正。

(六) 其他虛偽不實之情事。

九、申請人應配合本會、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區漁會抽查AIS裝
    設情形,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抽查有不符本規定者,應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者,本會得依第八點規定辦理。

十、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
    負相關責任。

十一、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事務處理等事宜,應依本會漁業署主管計畫經費處
      理手冊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