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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檢查受農會漁會信用部委託處理資訊機構業務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95064318C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金融目/農業保險及資訊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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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執行農業金融法第七條規定
    ,委託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對受農會
    漁會信用部委託處理資訊機構(以下簡稱受檢機構)辦理檢查業務,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受檢機構係指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農漁會南
    區資訊中心。

三、存保公司應於每一年度開始前擬具檢查計畫,以執行該年度檢查。

四、存保公司對受檢機構應每年各辦理一次檢查。

五、存保公司檢查人員須持存保公司所發之檢查函始得赴受檢機構執行檢
    查。
    受檢機構人員應配合檢查人員要求,據實提供受託處理之各項業務傳
    票、報表、作業規章、手冊、檔案、契約、文件,以及其組織管理、
    電腦媒體、設備、系統開發、維護、運作、災害應變、內部稽核、自
    行查核等營運資料接受檢查,不得藉故推諉、拖延或隱藏。
    受檢機構不據實提供前項資料接受檢查,或不配合檢查人員查核時,
    由存保公司檢具事證函送農委會依法處置。
    檢查人員對受檢機構業務辦理抽樣查核,受檢機構提供之資料如有隱
    匿、湮滅或竄改等情事,導致檢查結果與事實不符時,不可歸責於檢
    查人員。

六、存保公司依檢查結果,繕具檢查報告,函送農委會,副本送受檢機構
    。如發現受檢機構有重大違法或影響健全營運之資安事件,應速報請
    農委會即時處理。

七、檢查人員對於檢查事項,負守密責任,檢查後對於受檢機構之業務情
    形,不得對外洩漏。但領隊檢查人員得於檢查期間邀集受檢機構有關
    人員,就檢查事項充分溝通。

八、本要點所委託檢查相關費用,除參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
    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規定計付檢查費外,檢查人員差旅費應
    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由存保公司按次列明費用清單,向農委
    會申請支付。

九、本要點由農委會及存保公司會商決定,必要時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