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為辦理一百零九年度第二期作之停灌補償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範圍,以本署桃園、石門、新竹、苗栗及臺中管理處(
以下簡稱相關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經該管理處公告於網站
之範圍為限。
前項範圍內之實際耕作者,於停灌公告期間,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償。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償之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相
關管理處之工作站提出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或戶口名簿影本。
(二)農會或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三)肥料單、育苗單、農藥單、付款單或其他實際耕作者證明文件。
四、前點申請案件,經相關管理處審查符合規定者,由相關管理處辦理補
償金發放作業。
五、相關管理處依前點審查後,發現有多數申請人以同一筆土地申請補償
、登記資料有誤或其他疑義之案件,應報請本署組成審查小組再次審
查。
前項審查小組,由本署指派科長以上人員擔任主席,並邀集農委會資
訊中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苗栗區農
業改良場及農業試驗所派員組成。
六、申請案件經本署依前點再次審查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同一筆土地申請補償之多數申請人,經審查小組比對佐證資料認定
實際耕作者後,應駁回非屬實際耕作者之申請。
(二)申請地段地號已於農糧署公糧稻穀收購、轉契作、自行復耕種植登記
、稻作直接給付相關登記有案者:以農糧署資料比對;其僅有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不符之疑義情形者,由申請人簽署具結書後發給補償金
。
(三)非屬前款所定農糧署相關登記有案者,應由申請人舉證;並由審查小
組就其舉證資料、空拍或現地勘查資料綜合審查。申請人無法於期限
內舉證者,依綜合審查認定之作物別及申請面積核給。但申請面積大
於空拍判讀面積加百分之五時,以空拍判讀面積加百分之五計算。
(四)經審查現況無種植者,由本署駁回申請。
七、申請案經前二點再次審查合於規定者,由相關管理處依審查結果核算
停灌補償金,匯撥至實際耕作者帳戶。
八、於補償金發放作業完成後,於農糧署登記有案之案件總數,本署應以
百分之十之比率辦理抽查比對。
申請案件經前項抽查或其他原因發現有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情事者,
本署得撤銷其補助,並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受申請人限期返還補助
款,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