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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辦理一百零九年度第二期作停灌補償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農水管字第1096035365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農田水利管理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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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為辦理一百零九年度第二期作之停灌補償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範圍,以本署桃園、石門、新竹、苗栗及臺中管理處(
    以下簡稱相關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經該管理處公告於網站
    之範圍為限。
    前項範圍內之實際耕作者,於停灌公告期間,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償。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償之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相
    關管理處之工作站提出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或戶口名簿影本。
(二)農會或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三)肥料單、育苗單、農藥單、付款單或其他實際耕作者證明文件。


四、前點申請案件,經相關管理處審查符合規定者,由相關管理處辦理補
    償金發放作業。


五、相關管理處依前點審查後,發現有多數申請人以同一筆土地申請補償
    、登記資料有誤或其他疑義之案件,應報請本署組成審查小組再次審
    查。
    前項審查小組,由本署指派科長以上人員擔任主席,並邀集農委會資
    訊中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苗栗區農
    業改良場及農業試驗所派員組成。


六、申請案件經本署依前點再次審查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同一筆土地申請補償之多數申請人,經審查小組比對佐證資料認定
    實際耕作者後,應駁回非屬實際耕作者之申請。
(二)申請地段地號已於農糧署公糧稻穀收購、轉契作、自行復耕種植登記
    、稻作直接給付相關登記有案者:以農糧署資料比對;其僅有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不符之疑義情形者,由申請人簽署具結書後發給補償金
    。
(三)非屬前款所定農糧署相關登記有案者,應由申請人舉證;並由審查小
    組就其舉證資料、空拍或現地勘查資料綜合審查。申請人無法於期限
    內舉證者,依綜合審查認定之作物別及申請面積核給。但申請面積大
    於空拍判讀面積加百分之五時,以空拍判讀面積加百分之五計算。
(四)經審查現況無種植者,由本署駁回申請。


七、申請案經前二點再次審查合於規定者,由相關管理處依審查結果核算
    停灌補償金,匯撥至實際耕作者帳戶。


八、於補償金發放作業完成後,於農糧署登記有案之案件總數,本署應以
    百分之十之比率辦理抽查比對。
    申請案件經前項抽查或其他原因發現有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情事者,
    本署得撤銷其補助,並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受申請人限期返還補助
    款,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