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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灌溉用水加壓供水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字第1096035037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農田水利管理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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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如下:
一、操作費用:加壓供水設施之供水電費及水量計抄表管理費用。
二、設施維護費用:加壓供水設施之維護及水量計養護費用。


第 3 條
操作費用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加壓供水設施供水電費:以每噸用水新臺幣四元起計,且每加壓一次
    ,應加收百分之二十。
二、水量計抄表管理費用:每月新臺幣十元。
因地勢或其他因素致供水成本提高時,前項第一款之供水電費,由主管機
關依實際成本與使用者另行約定,且每噸用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元。


第 4 條
設施維護費用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加壓供水設施維護費用:依各使用者每月供水電費加收百分之五計算
    。
二、水量計養護費用:每月新臺幣四十元。


第 5 條
本法施行前,原農田水利會與使用者已約定收費金額者,自中華民國一百
十一年一月一日起,依本標準收費。但契約期限在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以
前屆滿者,自契約期滿後,依本標準收費。


第 6 條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