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百子蓮科(Agapanthaceae)百子蓮屬(Agapanthus
)之植物及其雜交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 檢定地點:中部地區為原則。
(二) 送檢時期:以每年四月上旬至六月下旬。
(三) 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年四月上旬至六月下
旬提供申請品種與對照品種具花梗十五公分以下之無性繁殖植株
且種植於五吋盆以上至少十五株。申請者所提供之植株,外觀必
須是健康、無病蟲感染。非經檢定機構同意,種苗不得經任何藥
劑處理。
(四) 栽植環境:以能維持植株正常生育之網室進行栽培為原則,如因
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
,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 栽培管理:依百子蓮慣行栽培法為原則。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
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百子蓮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性狀調查項
目之量的性狀以調查十株為原則,質的性狀以觀察所有檢定植株為原
則。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並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
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
報告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